被害人的保險費,加害人可以主張扣除而不賠償嗎?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 被害人的保險費,加害人可以主張扣除而不賠償嗎?」的問題,當被害人於事發後,另有得領取保險費的狀況時,加害人可以依損益相抵法則主張「賠償額度應扣除保險費」嗎?亦即加害人可否主張因被害人已有保險費,即可免除其部分之賠償責任呢?詳細請看以下說明:

一、視保險之性質而定,區分適用 損益相抵 之可能:

(1)由被害人支付保險費之保險:

  例如:被害人之人壽保險等。該等保險金之給付係基於被害人所支付之保險契約為基礎,並非當然因為侵權行為之發生而來,多數認應不適用損益相抵法則,因而,加害人不得主張於賠償額內扣除該等保險金。(最高法院 68 年度台上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545 號民事判決)。

(2)由加害人支付保險費之保險:

  例如:加害人之汽機車責任險等。該等保險金之給付本係為該事件風險填補,基於為避免被害人重複得利,多數認得適用損益相抵法則,因而,加害人得主張於賠償額內扣除該等保險金。

二、附論後續保險之代位規定:

  值得注意者,為現行保險實務上,另有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後,得代位被害人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之規定(被害人對加害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定移轉」),且亦同時於該代位之額度內,限制被害人向加害人請求之權利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2014 號民事判決)。

三、小節:

  由受害人支付保險費而得受領之保險金,非當然得成為加害人主張損益相抵之部分,且於保險人得代位之額度範圍內,受害人亦可能不得再向加害人重複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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