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按:此為編者自行整理之摘要、並非完整全文!先予敘明!
釋憲標的規定一: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2條第2款「社團專職人員:指中國國民黨各級黨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童子軍總會、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三民主義大同盟等社團及其相關機構之專職人員。」
規定二: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二條所定公職人員仍支領退離給與者,應由其核發退離給與機關(以下簡稱核發機關)扣除已採計之社團專職人員年資後,依原適用之退休(職、伍)法令所定給與標準及支領方式,重行核計退離給與。」
規定三、四: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依前條規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後,有溢領退離給與者,應由核發機關自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依下列規定以書面處分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之:一、於退職政務人員,由領受人及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連帶返還。二、於政務人員以外之退休(職、伍)公職人員,由其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
規定五: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7條:「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及第五條所定返還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
所涉何基本權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是否合憲規定一,社團專職人員部分,屬特殊類型法律,無違平等原則目的核屬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 處理過去黨國體制,透過悖於當時公職人員退休法制而寬計特定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之政策性決定。
目的手段具實質關聯性: 明文例示之社團,係以銓敘部於早期特殊政經環境下,報經考試院同意而得採計服務年資之社團;系爭條例既為澈底移除過去黨國體制之社團年資併公職年資制度,自應以適用該年資併計制度之退休公職人員及其曾任職之所屬社團為規範對象
規定二、三,退職政務人員應連帶返還溢領退離給與部分,無違憲法第15條財產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一)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目的在於確立及深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避免國家再次重蹈黨國威權體制之覆轍,具有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雖為真正溯及性之法規範,然仍非憲法所當然不許。
考試院於58年至72年間發布採計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之函令或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具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之重大瑕疵,並無值得保護之信賴
(二)比例原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  寬鬆審查標準: 該過去已給付或將來應給付之退休給與,與退休公職人員先前在職時之對待給付無關,而係政府以預算支應之恩給制範疇者,因涉及國家財政資源之分配,立法者得有相對較高之調整形成空間
均與在職時之給付無關: 應予扣減之社團年資,係彼時退休金法制之設計屬恩給制時期、優惠存款利息係以國家稅收等財政收入作為補貼優惠存款利率利息差額之財源。
目的洵屬正當: 立法理由係為回復早期在特殊政經環境下,因違法採計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而遭破壞之公職人員退休法制秩序
手段與目的具有合理關聯: 扣減退休公職人員曾經違法併計之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課予因曾違法併計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而有溢領退離給與之退職政務人員,負連帶返還該溢領金額之責。
過苛調節條款: 立法者設有下限規定,得避免個案過苛,且無法一次完納返還溢領之金額者,可依法申請分期繳納
關於系爭規定三關於社團應連帶返還退職政務人員溢領之退離給與部分,及系爭規定四,無違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系爭規定一所稱之社團,藉考試院違法函令及年資互相採計要點,將其對轉任公職之社團專職人員應給付退休金或退職金之義務,轉嫁國家承擔,獲得財產上之不當利益,負連帶或單獨返還義務,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性,自無不當聯結
倘無特別規定,社團早已取得時效抗辯,是系爭規定課社團連帶返還或單獨返還之責,核屬真正溯及之法律 立法目的為回復遭政策性決定破壞之公職人員退休法制秩序,更係為了追求轉型正義,屬特別重大之公共利益,為此立法者制定真正溯及之法規範,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況所定各社團,本身亦破壞公職人員退休制度之協力(參與)者,自可歸責,且無值得保護之信賴
 系爭規定五,無違法治國原則、法安定性立法者考量核發機關可能面臨權利行使障礙而設。鑑於我國民主轉型歷程,並衡酌系爭條例追求之特別重要公益,系爭規定五實有必要,尚難指其與法治國原則法安定性之要求有所牴觸。
結論一、  系爭規定一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二、  系爭規定二,及系爭規定三關於退職政務人員應連帶返還溢領退離給與部分,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均尚無違背。三、  系爭規定三關於社團應連帶返還退職政務人員溢領之退離給與部分,及系爭規定四,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均尚無違背。四、  系爭規定五與法治國原則法安定性之要求,尚無違背。五、  其餘聲請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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