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什麼 吃薑母鴨酒駕 呢?這需要從我國的酒駕條款,也就主要是刑法第185-3條(常稱為不能安全駕駛罪)的部分開始談起,而且,基於我國為求嚴逞酒駕的風氣,該條文時常成為爭議焦點、抑或是修法重點,迄今更是已經歷經過五次大大小小的修法版本!因而,以下我們將簡要地討論,關於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的一些重點!
一、關於 吃薑母鴨酒駕 的刑法規範
(1)喝酒「精神耗弱」達不能安全駕駛!
刑法第185條之3(100年11月30日修正版本)
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100年的舊法版本,主要是就於自陷精神狀態耗弱等行為(吸毒、服藥、喝酒等)後,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行為,給予刑事上的處罰。因此,在喝酒過後,原則上須要「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透過走直線等方式來做相關測試)」,才可以算是刑法處罰的酒駕行為。
(2)喝酒「酒測超標」就是不能安全駕駛!
刑法第185條之3(111年1月28日修正版本)
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在後續的修法版本中,喝酒後只要酒精濃度達標,而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行為時,就會構成酒駕,而酒精濃度是否達標,僅仰賴客觀的檢測結果,無須再討論行為人實質上的精神狀況等等,也就是說,修法後完全就是看酒測值說話!
二、另外 吃薑母鴨酒駕 之相關罰則,可再注意駕駛行為
因此,既然客觀檢測結果無從爭論,畢竟數字就是一翻兩瞪眼的東西,所以,可以爭論的地方,就會在駕駛行為上面了,依照過往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判決),認為必須是行為人有移動意思,在可以控制或操控之下,所為的移動行為,才屬於駕駛行為,所以未有操控而自然滑動等等狀態,即非屬駕駛行為。
以下節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54號判決相關內容:「按刑法第185條之3所謂之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所保護之法益,乃維護道路交通之安全與順暢運作,藉由抽象危險犯之構成要件,以刑罰制裁力量嚇阻酒後駕車之行為,進而確保參與道路交通往來人車之安全。其條文中所謂「駕駛」行為,係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並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故若行為人已酒醉僅為休息、檢查、修理、收拾或取物而上車,然無使車輛移動之意思,縱已啟動引擎,因不致引發交通往來危險,即難以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