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詢筆錄 |有疑義時,可以怎麼辦?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警詢筆錄有疑義時,可以怎麼辦?」的法律問題,若刑事案件被告,在收到警局通知要做筆錄時,當下有什麼可以注意的事項嗎?而若發現筆錄內容有疑義時,又可以怎麼處理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一、 警詢筆錄 為偵查初階段的被告自白,值得重視

  警詢筆錄為被告接受司法警察詢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所製作之文書,在無特殊情況、亦經當事人同意之下,即為被告於「偵查初階段的自白(註刑事案件簡略流程:司法警察警詢→檢察官偵查庭→法官審判庭等)」,可作為後續法官認定事實的參酌證據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基於「案重初供」一說,認被告於刑事偵查初階段自白,應屬最實在、尚無串供之階段,而具較高憑信性!因此,建議可更加看重警詢筆錄內容,甚至先諮詢律師擬定回答策略,再以如實、具體的陳述來配合檢警調查。

  而於案件進行至偵查庭、甚至審判庭後,被告自白亦應盡量不要推翻過往警詢筆錄的內容,方不會構成供詞反覆,而讓法官依自由心證,來質疑被告的犯後態度、或自白之證明力。

  簡言之,刑事案件須注意警詢筆錄,所代表被告於偵查初階段的自白、犯後態度的性質,若時間應允,即應事先準備、且不隨意翻供,方能一以貫之配合檢警調查、法院審判,讓案件進行更加順利。

二、對於 警詢筆錄 內容有疑義時,可以怎麼辦?

(1)查看與請求更改的權利

  基於上面的說明,我們知道警詢筆錄一定程度,會被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之一,因此,更應確認警詢筆錄內容,是否與自身所述一致,於無問題後,方於筆錄末方簽名或蓋印,而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1條,受詢問人有閱覽、請求增、刪、變更內容的權利;若受詢問人有請辯護人在場,辯護人可就筆錄記載錯誤表示意見,而該等更改紀錄皆會一併附記於筆錄中。

(2) 警詢筆錄 若與錄音、錄影不符,不可作為證據

  其實,筆錄只是警詢階段的部分法定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警方亦具有全程連續錄音的義務,亦即,合法警詢程序,應係筆錄、加上連續錄音或錄影為基礎,方得做為國家取得被告自白的任意擔保之前提。

  因此,若對筆錄內容有疑慮,受詢問當下亦未即時更正,後續得向法院聲請勘驗警詢之錄音或錄影檔,以釐清筆錄內容是否與錄音、或錄影內容相符,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於筆錄內容與錄音錄影不符時,會以錄音或錄影部分為主,以維真實發現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