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過高 可以請求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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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過高 可以酌減嗎?

民法第252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定金常是作為契約無法履行時,「最低損害賠償額」的保障,然如果約定過高時,基於現行民法僅針對違約金,於第252條設有法院得職權酌減的規範,而沒有針對 定金過高 設有相關衡平的明文規定下,以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12號民事判決的見解(詳下段說明),即將定金之「過高金額」,解為「價金一部先付」,而認定得以請求返還

二、將 定金過高 解為價金一部先付:

  「是約定違約定金過高,與當事人所受損害顯不成比例時,應認當事人交付過高金額部分已非違約定金,而係價金之『一部先付』,交付之當事人得請求返還該超過相當比例損害額部分之先付價金,以求公平,惟究與違約金之酌減並不相同。是如當事人主張其原交付之違約定金過高而屬價金一部先付,並請求返還該超過部分時,應就其違約定金與對造當事人所受損害「顯不成比例」及超過部分負舉證責任,非如違約金得由法院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依職權減至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12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