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最後更新日期:2026年1月5日
▪️判決最後瀏覽日期:2026年1月5日
車禍過後,雙方有到鄉鎮市公所調解,也約定賠償金額,沒想到後續對方卻不履行,這時候,可以因為對方事後反悔,沒有支付賠償金為理由,再度提起「過失傷害」等刑事訴訟嗎?畢竟對方不遵守約定在先,似乎也沒有繼續忍讓的必要?!
今天會以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交上易字第 414 號刑事判決跟讀者討論,這樣的狀況下,可否再回去告刑事?如果真的沒有辦法再告刑事的話,對方不支付賠償金,正確應該如何處理,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案例:談好調解你又不履行賠償,我只好再提告了?!
車禍事故發生後,A與B經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調解書第二點記載拋棄其餘民事請求,並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並經法院核定,然而,A未於約定期限履行調解條件,B遂至警局表示要對A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檢察官也據此提起公訴。請問法院如何看待這個案例?
一、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同一案件已不得再行提告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 |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這個最高法院判決說,告訴乃論的案件(例如車禍常見為「過失傷害罪」),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如果在法院第一審言詞辯論前,已經調解成立、並且經法院核定,就等於調解成立的當下,撤回告訴、自訴,這代表跟法院說,這個案件就到這裡為止,我不想要再追究了。
依前開說明,應認告訴人對被告本案過失傷害刑事案件之告訴權,業因調解成立而受限制,不得再行告訴(即或已提起告訴亦生撤回告訴之效力)。告訴人再行提起告訴,應為不合法
所以,既然已經跟法院撤回告訴、自訴,法院也知道你不想再追究這個案件,後續如果你又再提告的話,法院不會允許這樣出爾反爾的行為,會直接認為第二次的告訴,屬於不合法的告訴,並不會進到實質的審理。
二、只要法院核定完,縱然是調解後再提告,仍然不得再告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立法意旨 | 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之告訴、自訴權因告訴權人之同意撤回而喪失,其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即限制當事人行使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之權。因此,調解書之記載內容,必須明確且足以表示告訴權人不行使追訴權之意思,爰明定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以杜爭議。 |
擬制溯及生效之特別規定,意在限制告訴權之行使,不因提起告訴係在法院核定調解書之前或後,而異其法律效果,否則無異容許告訴權人得於調解成立後、法院核定前,任意反悔,而使案件中告訴權之行使與否及其效力,處於不安定之情況,有礙於調解制度目的之達成。
調解書經明確記載足以表示告訴權人不行使追訴權之意思並經法院核定者,告訴權人行使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之權即受限制;自不應因提起告訴係在法院核定調解書之前或後而有不同
法院指出,鄉鎮市調解條例的制度,目的在限制告訴權,所以只要是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就會有限制告訴、自訴的效力,不會因為是在法院核定調解書的『前』或『後』提出告訴,而有差別!以實際達到禁止紛爭再燃的效果。
三、調解既經法院核定完,對方雖未付賠償金,依然不得再行提告
依上揭規定,本件應於99年7月15日調解成立時,告訴人對被告之告訴權,業已因拋棄而喪失,即不得再行告訴,縱告訴人嗣後因被告未履行和解條件再行告訴,法院即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在這個案件中,就是調解經法院核定,依照規定已經不得再行提告,而且這個不得再行提告,是不因為對方事後有沒有履行和解條件而有差別,就算對方沒有支付和解金,你也無法推翻這個無法提告的規定,而無法再就同一個案件追究刑事責任。
四、為確保對方支付賠償金,得依調解書聲請強制執行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 |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
被告未履行調解內容部分,告訴人自可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以上開調解書為執行名義對被告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此對告訴人而言,亦無不利。檢察官執前開意旨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違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對方嗣後不遵守調解事項,雖然已經不能回頭進行刑事程序,但是因為經過法院核定的調解,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是可以將調解書作為強制執行名義,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因此,既然已經有相關的規定可以執行對方財產,權益一定程度獲得保障,最終還是駁回刑事告訴。
五、刑事撤告是無法回頭的,車禍調解時請具體評估雙方狀況
鄉鎮市的調解程序不只是暫時性的協議,經過法院核定之後,就會限制後續刑事追訴的權利,此時縱然對方嗣後不遵守約定,還是沒有辦法再向對方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在評估是否要進行鄉鎮市調解程序時,請具體考量雙方的狀況,以避免先行調解完畢,後續仍要再提起強制執行程序的煩累。
/案件摘要/
一、欲解問題:車禍經鄉鎮市調解後,對方未付賠償金,能否再行提告?
二、核心條文: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
三、重要資料:調解書
四、訴訟過程:原審公訴不受理,高等法院駁回上訴
▪️本文僅以「判決最後瀏覽日期」之「上述司法院公開判決資料」,為法律議題的事實討論基礎。
▪️基於訴訟過程容有變動、個案事實亦存有差異,內容僅屬法律知識分享,不能代表任何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