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鑑定可以自己找嗎?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法院鑑定可以自己找嗎?」的問題,尤其和工程、建築等案件息息相關,主要會涉及一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94號民事判決」見解,詳細請看以下節錄:

一、當事人自行鑑定,同為證據方法

  「當事人於訴訟外自行委任機關、團體或具特別知識之人就觀察事實結果提出報告之文書,與鑑定機關或團體就鑑定事項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後提出之鑑定書,同為證據之方法,如有不一,究以何為準,法院仍應經調查後依自由心證判斷之,非可逕以該文書係當事人於訴訟外自行委託鑑定為由而否定其證據力」

二、法院不得不具理由,拒絕採納

  「原審就環保局提出環工技師公會作成之報告書及國立嘉義大學關於木作項目應拆除重作之報告書,未說明其實質上有何不足採之理由,僅以各該報告係環保局於訴訟外自行委託鑑定為由,拒予採納,所踐行之證據調查程序,亦有未當

三、法院仍得自由心證判斷證據價值

  「當事人僅合意指定鑑定機關,而未合意就特定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依鑑定結果作為其證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2項規定,僅生法院應從其合意選任鑑定人之效力,法院仍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不受鑑定結果之拘束。又認定事實、取捨證據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認事、採證及解釋不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與證據法則及無悖於法令,即不得援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本院28年上字第28號、同年上字第1515號判例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

四、小節

  依上實務見解,當事人自己請的鑑定,民事法院原則上不得不具理由,拒絕採納,但法院仍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不受鑑定結果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