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真意倘係拋棄刑事訴訟權,似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難謂有效(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000 號民事判決)以私法契約方式就國家得依法追訴之犯罪行為,預先課予當事人契約責任,實屬不當之連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124 號民事判決)
一、最高法院:約定拋棄刑事訴訟權,有違憲法保障訴訟權意旨,難謂有效
| 憲法第16條 |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按權利之拋棄,不得違背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否則其拋棄行為無效。又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查系爭協議書第四條雖約定兩造「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追究他方刑責」,其真意倘係拋棄刑事訴訟權,似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難謂有效(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000 號民事判決)
二、地方法院具體如何看待呢?以下以個案類型討論之
(一)❌不得以任何事由,提起任何刑事訴訟
| 民法第72條 |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系爭條款中有關原告於系爭和解書簽立後,原告、原告配偶及子女不得以系爭和解書簽立前與本事件有關之任何事由向被告提起任何刑事訴訟等內容之約定,依其文義觀之,顯係要求原告、原告配偶及子女拋棄刑事訴訟權甚明,此係以私法契約方式就國家得依法追訴之犯罪行為,預先課予當事人契約責任,實屬不當之連結,將使私法契約之當事人因畏懼違約之效果,不願訴請國家依法追訴犯罪行為,造成國家刑罰權私法化,依前說明,系爭條款有違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自屬違反公共秩序,依民法第72條之規定,為無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124 號民事判決)
(二)❌不得再對他方提起刑事訴訟或以他法追究
查系爭協議書中有關「雙方日後不得再對他方提起任何民刑事訴訟或以他法追究」…被上訴人不得再對上訴人提起刑事訴訟,顯係拋棄刑事訴訟權甚明,此係以私法契約方式就國家將來依法追訴犯罪行為,預先課予契約當事人責任,實屬不當之連結,將使私法契約之當事人因畏懼違約之效果,不願訴請國家依法追訴犯罪行為,造成國家刑罰權「私法化」,並使被上訴人被迫拋棄刑事訴訟權,參照前述說明,有違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自屬違反公共秩序而無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149 號民事判決)
(三)❌放棄刑事追訴權
1.當事人不得預先概括約定拋棄刑事告訴權
復按刑事犯罪包括侵害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基於保障國家、社會之公共秩序及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 產等權利,國家乃依「罪刑法定原則」規範了刑事犯罪之追訴及處罰,此非私人所能任意處分之標的,而縱使為告訴乃論之罪,亦應於告訴人明知特定犯罪事實後基於自由意志而決定是否告訴或撤回告訴,亦不得由當事人預先概括約定拋棄刑事告訴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2.放棄追訴刑事責任,有違憲法訴訟權之意旨
其中針對原告放棄追訴被告丁○○之刑事責任部分,依其文義觀之,所謂原告「放棄對被告丁○○(甲 方)之民、刑事追訴權」,顯已包含拋棄之意思甚明,此係 以私法契約方式就國家將來依法追訴犯罪行為,預先課予契 約當事人責任,實屬不當之連結,將使私法契約之當事人因 畏懼違約之效果,不願訴請國家依法追訴犯罪行為,造成國 家刑罰權「私法化」,並使原告被迫拋棄刑事訴訟權,參照 前述說明,有違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自屬違 反公共秩序而無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