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最後更新:2026年1月27日
▪️判決最後瀏覽:2026年1月27日
⚖️人在外出差,判決書被管理員代收,後續上訴還來得及嗎?
A的案件在民國102年(下同)10月8日判決,判決正本於10月21日寄到A在高雄的住家,但因當時A人在外出差,便由管理員收受該判決正本,後續A在11月1日提起上訴,法院認為從上訴期間自10月22日起算,事實上已經屆滿,因此裁定駁回上訴。
A提起抗告,主張管理員是新進人員,並不知道不能代收法院文件的規定,而且判決正本送達的當天,他人並不在家,應該從他回家接到判決書的10月23日,起算上訴期間才是,因此上訴未逾期(改編自: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抗字第 102 號刑事裁定)。
一、公寓大廈管理員,法律上有權利幫全體住戶代收法院文件嗎?
(一)刑事案件文書送達時,不會晤應受送達人,得將文書交由同居人或受僱人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於刑事訴訟文書之送達準用之。而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
(二)公寓大廈住戶為應受送達人時,接收郵件人員依法為同居人、受僱人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機關、學校、工廠、商場、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公私團體、機構之員工或居住人,或公寓大廈之居住人為應受送達人時,郵務機構送達人得將訴訟文書付與送達處所內接收郵件人員。前項接收郵件人員,視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二、保全公司管理員,跟公寓大廈管理員,有一樣的權利嗎?
(一)由保全公司僱用之管理員,亦為全體住戶受僱人,得依法代收文件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將公寓大廈之安全管理、監控、消防及文件收受等服務交由保全公司負責時,保全公司負責僱用之管理員,性質上仍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不影響其代收住戶文件之合法送達效力。
二、本案例管理員收信,住戶後續自己提上訴,最後有成功嗎?
(一)本案經管理員收受,為合法送達,後續上訴逾期,駁回上訴為有理由
本件判決正本於一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送達於再抗告人之上開居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乃由該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代為收受,而再抗告人係於同年十一月一日,始向第一審法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是自收受判決書之翌日即一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算,其上訴期間應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屆滿。抗告意旨指稱第一審裁定駁回其第二審上訴不當,為無理由等情。因而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第二審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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