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引致道德風險疑慮提升之一造…若未積極配合以釐清事實,本院自得審酌相關事證,對其為不利之認定(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 只是陪朋友住旅館安慰情緒,為什麼要賠前妻30萬?
A 與 C 於民國100年結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106年9月至10月間,A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兩度與 C 的友人 B 深夜前往旅館,其中一次入住後於翌日清晨相擁離開,另一次由 C 會同警察當場查獲。
B 辯稱是因腰部受傷、行走時需要 A 攙扶,並非親密擁抱;A 則主張不堪家庭暴力而離家,B 只是來旅館關心安慰、探聽子女近況。離婚後,C 依侵權行為規定提起訴訟,主張兩人行為已超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法院最終如何認定,兩人的說法能被採信嗎?(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一、什麼樣的相處、互動,屬於侵害配偶權呢?
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法院指出,配偶之間依婚姻契約互負誠實義務,目的是保護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因此,只要與他人往來已超越一般社交範疇、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情節達到社會通念無法容忍的程度,就已足夠,主要是行為本身是否已動搖婚姻關係的穩定與互信。
二、兩人都說「只是普通朋友相處」,法院怎麼認定?
上訴人本應知所分際,避免孤男寡女共處密室,以免引人非議;倘葉維恭因事須與李育瑄討論,亦有如便利商店、咖啡廳或餐廳等公眾休憩場所可供選擇,惟上訴人二人均捨此未由,反前往私密性甚高之旅館,共同進入道德危險領域,並對被上訴人刻意隱瞞,縱未同榻共眠,亦已逾一般已婚男女社交分際,足以破壞被上訴人婚姻之圓滿幸福,且情節堪認重大。
法院認為,B 明知 A 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兩人真的只是要討論事情,選擇便利商店、咖啡廳或餐廳這類公眾場合即可,卻捨棄這些選項,刻意選擇私密性極高的旅館,還對 C 隱瞞此事。
法院指出,就算兩人沒有實際發生性行為,光是這樣的行為模式,本身已超越一般已婚男女應有的社交分際,足以破壞婚姻的圓滿幸福,情節認定為重大。
三、被害配偶沒有直接證據,舉證責任要怎麼分?
若配偶之一造對他造刻意隱瞞或給予錯誤資訊,而與異性友人前往在社會常情上,易被質疑有道德上不貞行為發生之危險領域者,例如單獨前往旅館休憩等,若要求他造配偶在此情形仍應對該造配偶有何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負完全之舉證責任,衡情顯失公平,應認該引致道德風險疑慮提升之一造,因其距離證據較接近,負有較高事案解明義務,若未積極配合以釐清事實,本院自得審酌相關事證,對其為不利之認定。
這段是這份判決在舉證責任分配上特別值得注意的見解。法院認為,夫妻各自對自己的行蹤本來不需要主動解釋,但如果其中一方刻意隱瞞、給出不實資訊,又主動走入社會通念上容易被懷疑發生不貞行為的「危險領域」(如旅館),這時候再要求受害的另一方去完全舉證,是顯失公平的。
法院的意思是:誰引發了風險疑慮,誰就離事實最近、也應該負起更積極的事案說明責任。如果 A 與 B 無法主動積極配合釐清,法院可以直接依現有事證,對他們作出不利的認定。
四、法院如何計算精神慰撫金的金額?
本院審酌被上訴人與李育瑄結婚7年餘,葉x恭明知李x瑄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卻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兩人前往旅館同宿,致被上訴人與李x瑄離婚,且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精神受有相當痛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所請求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
法院在量定慰撫金時,考量了:侵害情節與婚姻影響、受害人的處境、雙方經濟狀況,綜合以上各項情狀,認定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由 A 與 B 連帶給付,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