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56條第 1項之規定,既參考公司法第189條規定修正而來,基於相類情形 應為相同處理原則,於法院受理撤銷總會決議之訴時,自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89條之1規定,倘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 法令或章程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時,法院得駁回其請求(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957 號民事判決)
一、最高法院曾肯定,民法第56條第1項,得類推公司法第189條之1,以非屬重大、於決議無影響,駁回撤銷總會決議之訴
| 民法第56條 | Ⅰ、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Ⅱ、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
| 公司法第189-1 | 法院對於前條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 |
上開民法第56條第 1項之規定,既參考公司法第189條規定修正而來,基於相類情形 應為相同處理原則,於法院受理撤銷總會決議之訴時,自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89條之1規定,倘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 法令或章程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時,法院得駁回其請求,以兼顧大多數社員之權益。(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957 號民事判決)
原審本於認事、採證之職權行 使,綜合相關事證,合法認定被上訴人於104年6月25日通知會員 於同年7月4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議決「事業計畫(草案)」, 屬於因「緊急事故」所為之通知,於開會前 2日通知會員,即無 違都更管理辦法第 8條但書規定。且上訴人之土地及其建築物樓 地板之面積在全體會員中所占比例甚少,其到場或未到場並不能 改變該次決議之結果,縱被上訴人之召集程序有瑕疵,惟其違反 之事實尚非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自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 189條 之1 規定,駁回上訴人之訴。(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957 號民事判決)
二、地方法院如何認定「非屬重大、於決議無影響」,而駁回撤銷總會決議之訴?
(一)無駁回:提前投票及開票,嗣後已於區權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通過,違反之事實並非重大,且對選舉結果並無影響
是以,系爭選舉決議雖有程序上違法,惟僅係提前進行投票及開票,嗣後已於區權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通過,違反之事實並非重大,且對選舉結果並無影響,為免系爭大樓重新召集區權會再次重新選舉而造成無益成本之損害,並兼顧大多數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89條之1規定,駁回原告之請求(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82 號民事判決)
(二)無駁回:無論原告到場與否,系爭區權會均已符合開議要件,其違反之事實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
是被告上開辯稱無論原告到場與否,系爭區權會均已符合開議要件,故縱使被告未合法通知原告開會致生程序瑕疵,其違反之事實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89條之1規定駁回原告之訴云云,自無可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62 號民事判決)
三、附論:公司法股東會決議瑕疵與救濟、民法總會決議之撤銷與無效之比較
| 決議不成立 | 103年度第11次民庭:「採甲說:不成立。股東會之決議,乃多數股東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數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此一定數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股東會決議即屬不成立,尚非單純之決議方法違法問題。」 | ||
| 決議違法 | 公司法§189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 民法§56,Ⅰ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 72年度第9次民庭:「要旨:綜觀公司法與民法關於本問題之規定,始終一致,惟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應於決議後一個月內為之,而依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提起撤銷總會決議之訴,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為之,其餘要件,應無何不同。若謂出席而對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原無異議之股東,事後得轉而主張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為違反法令或章程,訴請法院撤銷該項決議,不啻許股東任意翻覆,影響公司之安定甚鉅,法律秩序,亦不容許任意干擾。故應解為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股東,仍應受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但書之限制,即民法此項但書規定,於此應有其適用。」 |
| 決議無效 | 公司法§191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 民法§56,Ⅱ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 暫無 |
| 公司法§189-1 法院對於前條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 | 民法無明文規定 | 總會亦得類推公司法§189-1,法院得駁回請求。(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957 號民事判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