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占有人若非「善意」占有人,應對土地所有人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最高法院大法庭認定,建物無法脫離土地存在,占有建物即屬占有土地,若無權占有且非善意受推定,應依民法第179條返還使用土地之利益(參考自: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932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932 號民事裁定主文:
一、單一建物無權占有他人之土地,非建物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 權人之建物占有人,為土地之占有人。
二、上開建物占有人除為土地善意占有人外,應依不當得利之規 定,返還使用土地之利益予土地所有人。
⚖️ 只是跟人租房子,地主竟然告我要還建物占有人土地不當得利?
A 是土地所有人,B 是建物所有人。B 的建物無權占有 A 的土地,A 已經對 B 提告拆屋還地並獲勝確定。然而,B 卻將該建物全部租給了 C,導致 C 實際上在使用這塊土地。A 認為 C 既然占用了土地,就應該吐出這段期間相當於租金的利益。
A 主張 C 在民國 105 年至 106 年間占有土地,經鑑定利益接近 200 萬元,扣除 B 已經給付的部分,要求 C 負擔剩餘的 179 萬多元。究竟只是承租建物的 C,是否也算「占有」了底下的土地?如果建物所有人沒權利,租房子的 C 是否也要跟著賠錢給地主?(改編自: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932 號民事裁定)
一、只是租房子也算占有土地嗎?解析「建物占有人」的法律地位與建物占有人土地不當得利
(一)法律對於「占有」事實上管領力的認定標準
按占有,依民法第940條規定,係指對於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即對物得為支配、排除他人干涉,經法律賦予一定效力之事實。……占有除須占有人客觀上對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並得排除他人干涉之狀態外,其主觀上亦須具備占有之意思。
法律上的「占有」並非抽象權利,而是看你有沒有「實際上控制」這個東西。法院認為,只要在空間與時間上,這個物處於你的實力支配下,且你能排除別人干涉,就具備了事實上的管領力。這種管領的意思是一種自然意識,不需要像簽合約那樣具備完整的法律行為能力。
(二)建物與土地不可分離,占有建物即併同占有土地
建物不能脫離土地而存在,建物所有人基於租賃或一定之法律關係(民法第941條),交付建物予他人占有而自己間接占有建物時,亦併同移轉該建物坐落土地之占有,是該他人除為建物之直接占有人外,……亦應為土地之占有人。
法院在這裡講得很清楚,房子是不可能飄在空中的。當你租下房子(建物)並住進去時,雖然你名義上是租房子,但你在空間上必然與房子底下的土地產生結合。因此,當建物所有人把房子交給你住時,他也一併把土地的「占有」移轉給了你。所以,你不只是建物的占有人,法律上也認定你是土地的占有人。
二、沒權利住就要賠錢?探討建物占有人對地主的不當得利責任
(一)侵害他人土地所有權,構成權益侵害型的不當得利
建物無權占有土地,建物占有人亦為土地占有人,既如前述,自受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而侵害應歸屬土地所有人之權益內容,致其受損害;……其欠缺保有該利益之正當性即構成侵害型之不當得利。
民法第 179 條規定,如果沒有合法理由卻得到利益,導致別人受損,就得把利益還回去。既然你占有了土地,就等於使用了原本屬於地主的資源,這在法律上被稱為「權益侵害型」的不當得利。如果你沒有合法的權利繼續住在這(例如房子本身就是違章或無權占用),那麼你獲得的使用利益就缺乏正當性,地主當然可以要求你返還。
(二)區分「善意」與「非善意」是建物占有人土地不當得利是否成立的關鍵
建物雖無權占有土地,然建物占有人向建物所有人……承租建物,……並無查證建物有無占有土地權源之義務,其對於土地所有人主張為土地之善意占有人者,即受推定於其適法之租賃權……範圍內,得為土地之使用,……對土地所有人不負返還使用土地利益之義務。……反之,倘建物占有人非善意占有人,……應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第182條等規定,返還該利益予土地所有人。
這是最重要的分水嶺!法院考慮到租屋市場的安全,如果你是「善意」的(也就是你根本不知道這房子占用他人土地,且法律也不強求你去查證地權),法律會推定你有權使用土地,不用賠錢給地主。但如果你明知道這是無權占有的土地(非善意),卻還繼續占有使用,為了公平起見,你就不能白住,必須把這段時間的使用利益(相當於租金)還給地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