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遭拒保險公司不負擔契約責任,但保險業務員若未說明不得重複投保之限制,且於收到拒保通知後未告知要保人,導致被保險人發生事故時無法獲得預期保障,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與所屬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保險上易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 說好要保三百萬卻沒下文,眼球破裂保險公司竟拒賠?
A自105年起透過業務員C向E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半年後配偶B想幫A再加保同系列的300萬元專案,並提供信用卡授權書完成投保程序,沒想到保險公司以該專案禁止重複投保為由拒絕承保,卻疑似只有通知保險經紀人公司D而未告知A與B。
A於隔年發生意外致左眼眼球破裂,符合殘廢給付比例百分之40的標準,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120萬元時才發現契約根本沒成立,A主張業務員C及公司D未盡告知義務有過失,憤而提起訴訟要求連帶賠償(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保險上易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一、保險契約何時成立?解析信用卡授權與核保的關係
(一)法律如何規定保險契約的成立要件?
按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保險法第43條及第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之行為僅屬要約引誘,要保人出具要保書向保險人投保,屬保險之要約,必俟保險人對要保書為承諾而簽立保險單或暫保單後,保險契約始得謂成立。
依照保險法規定契約屬於諾成契約,業務員招攬只是邀約引誘,必須在保險公司看到要保書後表示同意承諾,並簽發保單或暫保單才算正式生效。
(二)提供了信用卡授權碼,難道契約還不算成立嗎?
華南產險公司並未交付保單予上訴人,亦未以林雲鳳提供之信用卡扣款收取第1期保險費,此為上訴人所不否認,足見林雲鳳於105年12月30日出具系爭保險契約2之要保書向華南產險公司為投保要約之意思表示後,華南產險公司並未承諾承保,其2人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表示並未一致,難認系爭保險契約2已成立生效。
法院認為雖然要保人提供了信用卡授權,但保險公司因為發現重複投保而明確表示拒保,既沒有扣款也沒發出保單,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導致契約沒有成立,所以保險公司不需要給付保險金。
二、業務員未告知重複投保限制,是否構成過失責任?
(一)業務員對於保險商品的說明義務範圍為何?
保險業務員應確實向要保人解釋保險商品內容,俾使保險契約得以有效成立,且於保險契約遭保險人拒絕核保時,亦負有告知要保人之義務,倘其未盡告知義務,致被保險人受損害時,保險經紀人即應與該保險業務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規範業務員必須解釋保單條款並說明填寫注意事項,若保險公司拒絕核保也必須通知客戶,如果因為沒說清楚導致客戶受損,業務員所屬的公司就必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專案明文禁止重複投保,業務員沒看清楚要負責嗎?
董秀蘭係專業之保險業務員,對此實難諉為不知…董秀蘭未確實向林雲鳳解釋系爭專案設有不得重複投保之限制,自屬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之規定。
法院查出產品手冊上清楚寫著不能重複投保,業務員作為專業人士不能裝作不知道,如果漏掉這個重要資訊沒跟客戶說明,就屬於對影響權益的事項不為說明而有過失。
三、保險公司拒保卻沒轉告客戶,經紀人公司要賠償嗎?
(一)經紀人公司收到了拒保訊息卻沒動作,法律責任為何?
華南產險公司已將系爭保險契約2不予核保之事通知華勝安公司,董秀蘭應無不知情之理,若其及時履行告知之義務,上訴人即有機會另行覓保,而得預期系爭保險事故發生時可享有請領保險金120萬元之利益,董秀蘭履行保險業務員職務之行為顯有過失,且上訴人所失利益與董秀蘭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保險公司曾用電話和電子郵件通知經紀人公司拒保的事實,業務員卻遲遲沒轉告客戶也沒幫忙另尋保單,導致客戶發生事故時無法領到預期的120萬元,這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因此業務員與公司必須連帶賠償這筆損失。
(二)客戶自己沒收到保單也沒被扣款,難道沒有過失嗎?
董秀蘭既係經華勝安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業務之業務員,本即應基於上訴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及提供相關服務,不應苛責上訴人自負注意華南產險公司核保結果之義務,是上訴人雖未留意華南產險公司尚未交付保險契約及扣取保費,亦難認有何違反注意義務之情形。
法院認為客戶聘請專業業務員就是為了獲得服務,不能要求一般人自己去盯著核保進度或扣款狀況,所以不能說客戶沒發現保單沒下來就有錯,業務員與經紀人公司仍要負全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