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即便雙方在契約中約定員工曠職即沒收薪資,但在賠償責任與金額尚未經勞工同意或法院確定前,雇主逕自扣發薪資即屬違法預扣,主管機關得依法限期令其給付並處以罰鍰(參考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判字第 608 號判決)。
⚖️ 員工曠職薪水變違約金?小心被認定違法預扣!
A公司的一名員工 B 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間,因為連續曠職三日而遭到公司開除,公司根據雙方簽訂的工作契約第七條規定,主張 B 尚未領取的八十六年三月份獎金,以及同年四月一日至十日的工資,應該全部視同「懲罰性違約金」而不予發放。
員工 B 對於公司沒收薪水的做法感到不服,於是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協調,政府機關介入後發函要求 A 公司應在十五日內補發積欠的工資與獎金,但 A 公司認為契約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堅持不領情也不給付(改編自: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判字第 608 號判決)。
一、雇主可以因為員工曠職就直接扣薪嗎?解析勞基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一)法律規定工資必須全額直接發給勞工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針對這項規定解釋,雖然法律提到「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但這主要是針對工資給付的方式所作的規定,並不能用來排除勞基法中「不得預扣工資」的強制禁止規定,因此雇主不能單方面以雙方有約定為由,就主張可以不全額發放薪水。
(二)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違法的「預扣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稱『預扣』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發生前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在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獲賠償費用之意」
法院明確指出,法律所禁止的「預扣」,不只是指在事情發生前先扣錢,就算違約事實已經發生了,只要關於是誰的責任、賠償金額到底是多少這類細節還沒有確定,或是勞工對此還有爭執時,雇主就直接把薪水扣下來當作賠償,在法律上會被認定是違法的預扣行為。
二、合約寫明「曠職就不發薪水當違約金」有效嗎?探討契約與法律的優先順序
(一)民法雖允許約定違約金,但金額仍可能被法院酌減
「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法院著有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六一二號判例可資參照。」
法院提醒大家,雖然民法允許雙方事先約定違約金,但這並不代表約定的數字一旦寫下來就絕對不能動,如果違約金定得太高,法院有權力介入並調降到合理的金額,這也代表違約金的具體數額在爭議解決前,並非如雇主所想的「一簽約就告確定」。
(二)抵觸法律強制禁止規定的契約條款會歸於無效
「該契約第七條有關『不予發放員工尚未發放之薪資』之約定,顯然違反法律禁止之規定,依民法第七十一條之意旨,應屬無效。」
在本案中,雖然工作契約寫了「曠職就不發放薪資」,但因為這項約定直接違反了勞基法保護勞工領取工資、禁止雇主預扣薪水的強制規定,所以法院認定該契約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雇主不能拿這條合約來規避給付工資的法定義務,否則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而雇主仍不給付時,裁罰罰鍰是合法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