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期間末日若為勞動節,不得順延至次日。依本案裁定,民法第122條所稱「休息日」,須法院與當事人均休息方可順延,勞動節僅屬勞工休假,並非全體機關放假日,期間不予延展。(參考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 勞動節有休假,所以可以晚點上訴嗎?
A公司於第二審敗訴後,委任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二審判決於106年4月11日送達A公司,依法應於20日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末日為106年5月1日勞動節。A公司認為勞動節屬休息日,期間應順延至5月2日,遂於當日提出上訴狀。(改編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一、上訴期間末日的「休息日」,法律上是指哪些日子?
|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 |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
| 民法第122條 |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
次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61條及民法第122條所明定,惟所謂休息日,係指當事人及法院皆休息之一般休息日而言,至僅當事人個人為配合特殊節慶而休息之日,則不包含在內。
二、勞動節算不算法律上的休息日?上訴期間可以順延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工雖於5月1日勞動節休假,惟此既非政府規定法院、機關團體及一般人民均應放假之日,應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三、勞動節當天沒上訴、隔天才提,為什麼會被駁回?
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106年4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上說明,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6年5月1 日止(無在途期間可供扣除),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106年5月2日始提出上訴狀,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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