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以其給付附表所示款項…上訴人未履行結婚之負擔…撤銷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應認系爭契約業經合法撤銷。則被上訴人依前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共計1,136,2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1202 號民事判決)
⚖️ 熱戀時的甜蜜大禮,被無情分手後可以反悔嗎?
A 男與 B 女曾論及婚嫁,雙方約定以 B 女名義購買預售屋作為新房,交往期間,A 男為了共同愛巢,陸續代付了訂金與簽約金,並多次匯款給 B 女供其支付各期頭期款,合計 113 萬 6,200 元,且特地在存摺上備註「買房基金」。
後來兩人大吵分手,B 女封鎖 A 男並拒絕結婚,A 男主張撤銷這筆「以結婚為負擔」的贈與要求還錢;B 女則抗辯這是單純的生日禮物與感情補償,且以結婚為條件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法院會怎麼看呢?(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1202 號民事判決)
一、情侶間「以結婚為前提」的贈與,有效嗎?可以反悔嗎?
(一)情侶間以結婚為前提的贈與,不違背公序良俗,屬合法有效
按結婚之法律行為本身,並不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附負擔之贈與行為,亦無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參以民法第979之1條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之同一立法意旨,凡以預想他日結婚而為之附負擔贈與,倘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基於身分行為之特性,贈與人固不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但非不得撤銷贈與,請求返還贈與物(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對方不履行負擔時,得撤銷贈與、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贈與
| 民法第412條第1項 |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
| 民法第419條 |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
從而以結婚為負擔之贈與並無悖於公序良俗,其負擔仍為有效,惟贈與人於受贈人不履行該負擔時,不得請求受贈人履行負擔,僅得撤銷贈與,並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
二、單純贈與的「生日大禮」,而非負擔贈與的「買房基金」,法院如何認定?
(一)已單膝下跪經笑允、被告知結婚養家目的亦未反駁
查兩造曾於108年間一同挑選婚戒,被上訴人並向上訴人單膝下跪求婚,獲上訴人笑允…被上訴人一開始係先稱「我想法說是在10/3帶你去訂」,復稱「這樣不就一個生日大禮了」,可見兩造對於系爭房屋先前已有所討論…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所傳之「我的目的是跟你結婚啊!然後要一起養家啊」訊息,未為質疑及回應,僅在意被上訴人是否負擔房貸,顯然上訴人於被上訴人表示要帶其去訂購系爭房屋前,已知悉及同意兩造結婚為系爭契約之負擔。至被上訴人所稱之「生日大禮」,既係兩造約定訂購系爭房屋之時間,自無從逕認此贈與未附負擔。
(二)匯款特別備註「買房基金」,額度達男方之生活拮据程度
又依被上訴人提出之郵局存摺影本及上訴人帳戶交易明細,被上訴人除附表所示款項外,尚有匯多筆款項予上訴人,然除附表所示款項備註「買房基金」外,其餘匯款均未備註「買房基金」,被上訴人主張附表所示款項係供上訴人支付系爭房屋頭期款所用,應可採信。
況被上訴人擔任軍職(外島志願役軍人),月薪54,000元至55,000元間,若非為結婚購房,豈有每月單純贈與上訴人4萬元,反致自己生活拮据之理。從而,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係以兩造結婚為負擔之贈與,應堪採信。
三、本案已依法撤銷「負擔贈與」,女方應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被上訴人主張係上訴人提出分手,拒絕履行結婚之負擔一節,並非無憑…是被上訴人以其給付附表所示款項後,上訴人未履行結婚之負擔,遂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作為撤銷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應認系爭契約業經合法撤銷。則被上訴人依前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共計1,136,2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