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垢舞蹈劇場《觀》 | 觀後感之感謝天地有情!

圖片引用自國家兩廳院網站

一、初次觀賞 無垢舞蹈劇場《觀》

初入觀眾席,只見舞台前,稻穗聚成一圓,圓中存有燭燈一盞,舞台中懸吊三匹及地白布,映著藍光緩緩飄動,而我深怕錯過等會的好戲,遂立刻閉眼養神。

表演中,舞者的緩、慢、定、深,是一種靜心、更是一次次內觀。看似留白的表演,卻得以從舞者細緻的身體語言、眼前如夢似幻的光影、舞台兩旁的鼓聲、表演中途溢出的香味,再次轉溢出新的語言。

雖然在演出前,閱讀了編舞家林麗珍的訪談與採訪片段,知悉《觀》的創作淵源,然而,基於初次對無垢劇場的體驗,深深被心所流出的力量所撼動,原來定在一心的力量,如此沖刷人心!此時再多的語言恐怕都是流於形式的無用贅言。

二、受 無垢舞蹈劇場《觀》 之定所震懾

尤其最後一幕心經流淌而出時,想到剛過世的阿嬤,似乎入棺前所唸的經都還歷歷在目,阿嬤生前的愛、自身無法盡孝的悔恨,都在劇終的最後一刻洶湧而出,當時眼淚真的止不住!彷彿死後重生,彷彿阿嬤在說憨孫!人生不過如此!

表演中途遇到地震,感謝敬業的舞者!感謝為此表演付出的所有天地有情!

如何初步了解民事判決?

  當案件進行到一定程度,收到法院寄來的判決書,看到上面密密麻麻的字,到底哪些地方是重點呢?有沒有哪些特別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一、我的案件是輸還是贏呢?

  您需要留意的是「判決主文」部分!通常在判決書的最前面,舉例而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這是法院駁回原告主張,表示原告敗訴的意思。

二、對判決不服怎麼辦?

  您需要留意的是「上訴期間」部分!通常在判決書的最後面,會有類似這樣的文字:「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向本院提起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記得要在上述期限內向法院聲明上訴,而於諮詢律師時,也需要先行告知案件正有上訴期間的狀況,以避免逾越期間。

三、很想趕快知道判決結果嗎?

  通常要在法院送達書狀時才會知悉判決結果,不過,若想早點知道,可以先到「主文公告查詢系統」,透過輸入機關、案號,來預先查詢判決主文內容。

四、從哪裡知道法官的判斷呢?

  您需要留意的是「法院之判斷/本院心證…」部分!通常會在判決偏末段。這部分會有法院援用的實務見解、操作法律條文所考量的相關因素,也是進行案件研究時常會著重的地方。

吃薑母鴨為什麼會構成酒駕?

  吃薑母鴨酒駕為什麼會構成酒駕?這需要從我國的酒駕條款,也就主要是刑法第185-3條(常稱為不能安全駕駛罪)的部分開始談起,又基於我國為求嚴逞酒駕的風氣,該條文時常成為爭議焦點、抑或是修法重點,迄今更是已經歷經過五次大大小小的修法版本!因而,以下我們將簡要地討論,關於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的一些重點!

一、關於刑法第185-3條規範

(1)舊法:於「精神耗弱」達不能安全駕駛!

刑法第185條之3(100年11月30日修正版本)
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100年的舊法版本,主要是就於自陷精神狀態耗弱等行為(吸毒、服藥、喝酒等)後,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行為,給予刑事上的處罰。因此,在喝酒過後,原則上須要「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透過走直線等方式來做相關測試)」,才可以算是刑法處罰的酒駕行為。

(2)近期修法:只要「酒測超標」就是不能安全駕駛!

刑法第185條之3(111年1月28日修正版本)
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後續的修法版本中,喝酒後只要酒精濃度達標,而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行為時,就會構成酒駕,而酒精濃度是否達標,僅仰賴客觀的檢測結果,無須再討論行為人實質上的精神狀況等等,也就是說,修法後完全就是看酒測值說話!

二、相關法院判決:

  有了上述條文的基礎理解之後,我們接著可以看幾個法院的相關判決,詳如以下:

(1)自認意識清楚而不知酒測超標,仍成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壢交簡字第 881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所稱『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要件,並非犯罪構成要件要素,而係客觀處罰條件,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只須行為人行為當時,身體內酒精濃度達上開數值,無論行為人知悉與否,即符合本罪之構成要件。準此,本件被告縱於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時,自認仍意識清楚亦不知酒精濃度已然超標,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故被告辯稱我意識清楚不知道酒精濃度過高云云」

(2)自稱閃避小狗而肇事,仍成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易字第 64 號刑事判決

  「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9毫克一情,業如前述,顯已超過法定標準值,依上說明,已構成法定『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是以無論被告於案發當時是否肇事,肇事之原因為何,均無影響於上開罪名之成立。故被告辯稱其於案發當時係因閃避小狗而肇事,縱屬確有其事,亦無解於其本件刑責之成立。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公司犯罪會受刑法處罰嗎?

一、刑法以處罰自然人為原則:

  我國普通刑法至今皆是以自然人為犯罪主體,僅於特別刑法當中將法人作為刑事犯罪主體,主要的處罰方式,依照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883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4472 號刑事判決可以分為:兩罰責任:行為人與法人一同負責、自己責任:由實際行為人自負責任、轉嫁責任:轉嫁其責任於他人。

二、學說於 法人刑事責任 的見解: 

  1997年7月14日《保護歐盟財政利益公約》第2議定書第3條的法人處罰條款摘要重點:「法人只應為自己行為負責,決策者行為只是法人責任的連結因素」;有學說認為應承認「法人具有罪責」,因而,當法人違反監督義務,應令其負起法律責任;有學說認為應採取「兩罰責任」,於可同時追究行為人個人與法人之責任下,相較於「轉嫁責任」、「自己責任」之方式,更可達到遏止法人犯罪之效果,不過,畢竟法人終究非自然人,於「兩罰責任」之下,多為「罰金刑」之刑罰。

三、特別刑法於 法人刑事責任 之舉例:

  《著作權法第101條,執行業務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時之連帶處罰》係採用「直接併罰」的形式,法人須對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重製他人著作》、《著作權法第92條,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93條,侵害著作人格權、著作權及違反強制利用授權》、《著作權法第95條,違反翻譯外國人著作之重製及銷售限制》、《著作權法第96條,未銷毀修改或重製程式及未明示他人著作出處》、《著作權法第96條之1,移除、變更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規避防盜拷措施準備行為》之罪,須連帶受罰金刑之刑罰。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4項》係採用「違反監督義務」的形式,當法人已盡力監督或防止行為時,可以免除對於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對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行為》、《洗錢防制法第15條,財產來源不明》之連帶責任。

四、相關社會矚目案件:

  大統油品案,因《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即於採用「直接併罰」的形式下,應被執行罰金新台幣3800萬元,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