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取消後,聘金跟宴客費能拿回來嗎?

聘金禮物乃預想他日婚約之履行,而以婚約之解除或違反為解除條件之贈與,嗣後婚約經解除或違反時,當然失其效力,受贈人原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應將其所受利益返還於贈與人,為免解釋上之紛擾,74年6月3日增訂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參考自: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家上易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當事人合意解除婚約後,雖然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但依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仍可請求返還因訂定婚約而贈與之財物,惟受贈人已支付於婚宴尾款、喜餅、新娘秘書等相關用途之部分,因利益已不存在而免負返還責任(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家上易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 婚禮當天為了桌錢鬧翻,沒結成婚的聘金可以討回來嗎?

A與B於民國109年訂婚並預計於婚宴後登記,在婚禮當天因宴客尾款由誰支付而嚴重爭執,致雙方關係降至冰點且未如期辦理結婚登記,A認為是B違約不登記而提告,要求返還聘金、婚宴訂金及賠償精神損失共計七十多萬元。

B主張雙方是合意解除婚約,並非她單方面悔婚,且A交付的十萬元聘金早已花在喜餅與西裝上,四十萬元宴客預付款也已付清酒席與新秘,甚至提出證據顯示A私下還欠她十多萬元借款未還(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家上易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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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約解除賠償請求權:合意分手後還能要精神賠償嗎?

(一)如何認定雙方已經「合意解除婚約」?

兩造雖未明示為解除婚約之意思表示,惟由兩造欲了結關係、釐清、清算債務之舉動觀之,依前揭說明,足以推認兩造均已無履行婚約之法效意思,默示之意思表示一致。

法院透過兩造在Line對話中表示「尊重決定」、「不再有所顧忌」以及積極清算金飾、要求限期搬離住所等行為,認定雖然雙方沒有說出「解除」二字,但在法律上已經達成默示的合意解除婚約。

(二)在合意解除的情況下,法律還准許損害賠償嗎?

按合意解除婚約時,除附有賠償金之條件者外,顯已放棄其損害請求權,無論何方有理,均無從本於婚約關係對他方為任何賠償之請求,包括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既然雙方是說好要分手而非單方毀約,依照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雙方就視為放棄了因婚約破裂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所以不論是買婚紗的錢或精神慰撫金,在合意解除的情況下都無法向對方索賠。

二、民法婚約贈與物返還:送出去的聘金跟宴客費能拿回來嗎?

(一)哪些財物符合「因訂定婚約而贈與」的返還條件?

按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民法第979條之1定有明文;聘金禮物乃預想他日婚約之履行,而以婚約之解除或違反為解除條件之贈與。

法律規定為了結婚而贈與的聘金、金飾或宴客預付款,性質上屬於帶有條件的贈與,一旦婚約解除,這個贈與的法律效力就會消失,原則上送禮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把這些財產還回來。

(二)如果錢已經花在婚禮開銷上,法律還會要求返還嗎?

關於民法第182條第1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之規定,亦應有適用;A02因信其婚約有效,自A01所贈與之10萬元聘金支出喜餅、六禮等相關費用,並未逾原約定使用之目的,A02抗辯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依上說明,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雖然原則上要返還贈與物,但如果受贈人因為相信婚約有效,而將款項花在喜餅、西裝、宴客尾款或新娘秘書等必要婚禮支出上,這在法律上被視為「利益已不存在」,受贈人就不必再把這部分已經花掉的錢還給對方。

三、債務抵銷與還款義務:如果對方還欠我錢可以互相扣抵嗎?

(一)除了婚約贈與,私下的金錢借貸如何證明?

A02抗辯A01於109年4月27日、29日、同年5月27日、同年7月10日依序向伊借款…業據其提出轉帳明細及兩造間Line對話截圖為證;又A02抗辯A01於109年5月5日向伊借款7萬元用以清償債務等情,亦據其提出存摺明細及兩造間Line對話截圖為憑。

法院會仔細審查轉帳紀錄與聊天內容,如果對話中提到「先解決債務」、「搞定匯款」且與提款紀錄吻合,即使沒有借據,法院仍會認定雙方存在獨立的借貸關係,這屬於男方必須償還給女方的私人債務。

(二)當「還錢義務」遇上「借款債權」,法院如何結算?

A02以其對A01之借款債權13萬4,000元,得與前述A01對其13萬1,460元之債權範圍內為抵銷,經抵銷後,A01已無得請求A02返還之金額。

法院最後會進行總結算,先算出女方扣除開銷後應返還的剩餘款項為13萬1,460元,再與男方欠女方的13萬4,000元借款進行互抵,因為男方欠的錢更多,所以最終法院判決男方不能再向女方拿回任何一毛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