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散布令公眾恐慌的訊息,有何刑責?

依據刑法第151條,凡以加害生命、身體等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最重可處二年有期徒刑。即便是一時情緒不佳或匿名發言,仍須承擔法律刑責(參考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嘉簡字第 219 號刑事判決)。

依據刑法第151條,凡以加害生命、身體等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最重可處二年有期徒刑。即便是一時情緒不佳或匿名發言,仍須承擔法律刑責(參考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嘉簡字第 219 號刑事判決)。

⚖️趁公眾恐慌之際,網上宣稱「一網打盡」所有人?

A 明知先前發生無差別攻擊事件,對社會造成巨大衝擊且人心惶惶,基於自身一時情緒不佳,在 115 年 1 月間,於住處使用手機連結網路,在臉書社團「爆廢1公社」以匿名帳號發布貼文。

自稱是攻擊事件接班人,將於次日持汽油彈、開山刀前往高鐵嘉義站,將在場所有人「一網打盡」,這則驚悚言論,隨即引發民眾報警,警方迅速持搜索票執行搜索並扣得手機。(改編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嘉簡字第 219 號刑事判

一、網路留言構成犯罪?恐嚇公眾罪責的法律構成要件

(一)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認定為恐嚇公眾?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律的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的言語,向「不特定」或「多數」的社會大眾傳遞恐懼,進而影響公共安全。在法律解釋上,這類發言不需要針對特定人,只要內容足以讓社會大眾感到不安,就可能入罪。在本案中,法院認定 A 在臉書社團發布涉及持刀與汽油彈攻擊的文字,行為對象是不特定人,已符合恐嚇公眾的要件。

(二)法院如何判斷該行為已「致生危害於公安」?

倘公然宣稱欲模仿張文上揭行為,將造成公眾心生畏懼,竟仍基於恐嚇公眾之犯意…發布「我是下一個張文〜我將在明天持汽油彈、開山刀至高鐵嘉義站將在場所有人一網打盡〜」之文字貼文,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

法院審酌當時社會仍籠罩在先前隨機攻擊事件的陰影中,A 故意選用模仿者的姿態,並具體點名交通樞紐(高鐵站)與危險武器,這種言論足以讓瀏覽到的民眾產生真實的心理畏懼,進而動搖大眾對於公共空間安全的信任。因此,即便 A 只是在自家發文,其產生的社會後果已達到危害公安的程度。

二、心情不好隨便發言?恐嚇公眾罪責與不予緩刑的考量

(一)身心狀況與犯後態度會如何影響判刑輕重?

爰審酌被告因自身一時情緒不佳,未能採取合法、正當管道發洩、調適…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態度尚可,及領有第1類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無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在量刑時,法院會綜合考量被告的犯罪動機與個人身心狀況。雖然 A 坦承罪行、沒有前科且持有身心障礙證明,這些因素通常有助於減輕刑度,但法律並不容許將「情緒不佳」當作恐嚇大眾的藉口。法院最終決定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給予易科罰金的選項,藉此平衡法律的裁量與被告的個人處境。

(二)為什麼即使符合緩刑要件,法院仍堅持不給緩刑?

被告雖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緩刑要件,然審酌被告本案之行為手段,造成社會大眾恐慌之負面影響,認仍應給予被告一定之警惕,而不宜給予緩刑,爰不為緩刑之宣告。

通常初犯且符合特定條件者有機會獲得緩刑,但法院特別強調 A 的行為手段對社會秩序造成了顯著的負面影響。為了讓被告與社會明白,在公共平台發表極端攻擊言論必須承擔實質的法律代價,不能僅以緩刑了事。法院認為有必要透過實質判刑給予「一定之警惕」,以維護社會公安,因此拒絕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