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民參審案件上訴後,二審審查一審事實認定之撤銷標準,依國民法官法第91條與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除一審認定事實違背經驗或論理法則且顯然影響判決外,二審原則上應予尊重而不得遽予撤銷(參考自: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國模上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想提起國民法官上訴來爭取翻案機會,二審法院究竟會用什麼樣的角度與標準,來審查這群素人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共同做出的判決,在什麼情況下才會撤銷原判決?
文章目錄
⚖️ 面對逆倫悲劇的國民法官上訴,案發當晚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被告A與母親B同住且關係長期緊張,A因照顧中風的B而未工作,B因規勸有飲酒與吸膠習慣的A,雙方於民國109年2月21日凌晨爆發嚴重衝突,A在飲酒與吸膠後,竟在臥房內拿起花瓶敲擊B的頭部數次,導致B因大量出血休克死亡。
一審判決後,檢察官主張量刑過輕,A與辯護人則主張其因飲酒吸膠而缺乏責任能力,且一審未釐清敲擊次數等事實,雙方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這場爭議究竟會在二審法院迎來何種審查與轉折(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國模上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一、國民法官上訴後,二審審查事實認定的「撤銷標準」是什麼?
(一)二審法院原則上必須尊重國民參與審判所反映的正當法律感情
國民法官法為引進國民參與審判之特別刑事訴訟程序,有關於事實之認定,第二審法院原則上應尊重國民法官於第一審判決所反映之正當法律感情,除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外,原則上不得遽予撤銷,亦即,不宜輕易逕以閱覽第一審卷證後所得之不同心證,即予撤銷;至於,第二審法院以原審判決有認定事實以外之不當或違法而撤銷時,則適用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
引進國民參審的特別程序中,二審應以事後審角度審查,原則上必須尊重國民法官在第一審判決中所反映的正當法律感情,絕對不能只因為二審法官自行閱卷後產生了不同的心證,就輕易動手撤銷一審事實認定,除非認定事實有顯然影響判決的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違背,否則二審法院必須高度克制並予以尊重。
(二)犯罪事實的認定除非違背經驗或論理法則且顯然影響判決否則不予撤銷
行國民參與審判而適用國民法官法之刑事案件,因適用特別之刑事訴訟程序,於上訴審之第二審法院審查上訴有無理由時,就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除非原判決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且其程度顯然影響於判決者,否則第二審法院皆應尊重原審法院所為有罪、無罪之判斷。
當二審法院在審查上訴有沒有理由時,針對一審判決關於犯罪事實是否存在、如何發生的判斷,除非原審認定違背了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且該違背的嚴重程度已經顯然影響到了判決結果,二審才會介入撤銷,否則不論是一審判決有罪還是無罪,二審法院原則上都應該給予最大程度的尊重。
二、訴訟程序違法或法律適用錯誤,二審「撤銷」的依據為何?
(一)訴訟程序違法必須以無害違誤審查原則評估是否影響判決結果
另就違背證據法則等訴訟程序違法或其他法律適用之錯誤,則應視其違法之處,是否無礙於判決本旨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以此作為撤銷與否之判斷基準。
如果在審判過程中,出現了違背證據法則等訴訟程序違法,或者是其他的法律適用錯誤,二審法院審查時會採取無害違誤審查原則,也就是去評估這些程序上的疏失是否顯然對判決結果沒有實質影響,只要該違法之處無礙於判決的本旨,二審法院就不會輕易撤銷原判決,而是以此作為是否撤銷的重要基準。
(二)審查量刑基礎事實與宣告刑裁量時應區分層次評估有無濫用職權
第二審法院仍應以事後審角度,審查第一審之量刑是否合法、允當,且層次上應予區分量刑所憑基礎事實有無認定錯誤及宣告刑之裁量有無違法或不當,前者,涉及事實認定問題,仍應回歸國民法官法第92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以原審法院之認定有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且顯然影響於量刑之妥當性為斷,僅量刑事實之證明乃自由證明,而與犯罪事實之證明應經嚴格證明有別而已,並非第二審法院可完全本於自由心證,以覆審制之角度重新認定量刑基礎事實,後者,則應視原審法院之量刑有無逾越法定刑範圍等違法,或有濫用裁量權限而屬不公平或輕重失衡等顯然不當之情形,以決定是否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判決並自為判決。
量刑審查必須區分兩個層次,一是一審判處刑度所依據的基礎事實認定有沒有錯誤,這部分二審仍應尊重一審認定,除非其認定違背經驗或論理法則且影響妥當性,二是宣告刑的裁量有沒有違法或過度失衡,也就是一審有沒有超越法定刑或濫用裁量權,二審才會在第二層次認定有顯然不當時撤銷原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