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第79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38條,因營造房屋有使用相鄰土地之必要,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認為若不准許施工將導致建商面臨重大違約金損害,而鄰人受損相對輕微且可透過擔保金補償時,具備保全必要性(參考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抗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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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蓋房要借鄰居領空施工,被拒絕怎麼辦?
第一段:A營造公司受土地所有權人B委託興建房屋,工程已進行至外牆防水與油漆階段,需操作吊車使用鄰居C的土地領空。A與B主張房屋已預售,若無法如期完工交屋,將面臨按日計算的高額遲延利息,甚至須賠償總價15%的違約金。
第二段:鄰居C堅決反對,認為A公司身為專業建商應早有預見,且施工期間自家僅剩37公分寬度通行,嚴重影響生活,雙方遲遲無法達成共識。在完工期限壓力下,A與B決定向法院尋求救濟(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抗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一、施工受阻怎麼辦?解析「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法律門檻
(一)聲請處分必須存在「保全必要性」的法律依據
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當雙方對於是否能使用鄰地有爭執時,為了避免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在官司打完之前,可以聲請法院先定一個暫時的狀態。這就是所謂的「定暫時狀態處分」,目的是在最終判決出來前,先防止損害擴大。
(二)法院如何判斷是否有「暫時實現」權利的必要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不以暫時性之保全處分為限,即滿足性之保全處分亦包括在內。是以在不作為請求權之假處分,固得為暫時性之保全,惟使債權人請求之內容在保全程序階段,即暫時實現,亦非法之所禁。
在這個案例中,雖然建商的要求(使用土地施工)跟最後本案訴訟要爭取的一樣,但法院解釋,法律並不禁止在保全階段就讓權利內容「暫時實現」。只要能證明如果不現在施工,會造成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害,法院就能准許這種滿足性的處分。
二、建商賠償算重大損害嗎?關於鄰地營造使用權的利益衡量
(一)違約賠償金與鄰人生活不便的利益對比
抗告人因本件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所能獲得之利益、因不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可能發生之損害、相對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可能蒙受之不利益…認抗告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得防免之損害顯然大於相對人因該處分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
法院會把雙方的利益放在天平上秤。建商如果逾期交屋,每天要賠錢給買方,賠償金可能高達數百萬甚至數千萬元。相對地,鄰居受到的損害是30天內白天不能在院子停車、出入變窄。法院認為,建商要防免的損害明顯比鄰居的不便大得多,因此認定有保全的必要。
(二)建商沒提早規劃是否構成權利濫用
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抗告人確實需利用系爭土地以施作其在鄰地所興建房屋之外牆…尚難認抗告人權利之行使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鄰居主張建商應早有預見卻未規劃,是在轉嫁責任。但法院認為,蓋房子外牆確實有使用鄰地的必要,且建商已考慮縮短工期並改採吊車施作。既然施工是為了完成建築物,並非單純為了損害鄰居,就不算是權利濫用,應受法律保護。
三、鄰地營造使用權的補償機制:擔保金如何計算?
(一)擔保金是為了補償鄰居因處分所受的損害
該項擔保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為了公平起見,法院在准許建商施工的同時,會要求建商先拿出一筆錢作為擔保。這筆錢並不是土地的租金,而是用來賠償鄰居因為土地暫時被占用、不能自由使用(如停車)所產生的實際損失。
(二)法院對施工造成不便的具體估算方式
本院斟酌抗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期間為30個工作天…參以民間停車場費用每小時100元以下之行情…復審酌相對人之系爭房屋可能受有汙損之清除復原費用,及其另尋停車位之時間耗損、進出家門通行不便利之補償等情,認為抗告人應提供之擔保金以每日5,000元為適當。
在這個案子裡,法院這樣算:鄰居不能停車,參考外面停車場行情,加上找車位的麻煩,以及進出家門被干擾的補償,再加上外牆施工可能噴到漆、需要清潔復原的費用。最後定出每天5,000元的標準,30天合計15萬元,作為建商必須提供的擔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