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預售屋的時候,消費者通常透過建設公司網站、廣告,或是接待中心的業務人員,得知建築的外觀、整體規劃等資訊,如果後續建築物,與當初廣告內容不符,建商有麼相應的責任嗎?
今天會透過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201 號民事判決,討論法院如何看待預售屋廣告的性質?是否只要是廣告與完工的建築有落差,建商就都要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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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的房子應該是白色的啊!怎麼變成黃色了?
A等人向B建設公司購入建案,該建案廣告內容含:一抹留白、耀眼白色外觀、外觀留白;附圖為:白色外觀建築、白色屋突、陽台為透明玻璃,而銷售人員於介紹時,除強調外觀為白色建築大師之建築風格,並附上精美文宣。
豈料,後續建案為黃色外牆,且其餘圖書室頂蓋、圍牆、視聽室設備等,亦和廣告內容不符,於是A等人向法院起訴,主張解除契約、請求B建設公司等必須支付違約金;而B建設公司主張未以白色外觀作為契約內容,且對於建築外觀、顏色有修改權。
一、預售屋的廣告性質為何?算是契約內容嗎?
按104年6月17日修正前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於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並未明定「廣告為要約」或「廣告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又廣告具有多樣性及複雜性,是否屬契約之一部,仍應參酌當事人之意思,包括廣告表示內容是否具體詳盡、當事人之磋商過程、交易慣例等綜合判斷
最高法院認為,104年6月17日修正前消保法第22條規定,當中提到的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條文沒有規定廣告的法律性質,這讓廣告可以只是要約(企業吸引消費者來締約的所提的方案)、或是契約內容的一部(企業和消費者間合意的契約內容,也是雙方履約的基礎,違反的話有相關違約責任),因而,企業經營者的責任,要個案判斷廣告到底是要約、契約內容的一部,來認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廣告內容,是否需負上違約責任。
🚨關於現行的消保法第22條,具體如何規定,會再撰文更新。此判決對「廣告性質的論述,是否構成違約的標準」仍值參考。
二、什麼樣的情況下,建商需要就違反廣告內容負違約責任?
消費者信賴廣告內容,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廣告訊息與之洽談而簽訂契約,於契約中雖未就廣告內容再為約定,企業經營者所應負之契約責任,仍及於該廣告內容,該廣告固應視為契約之一部
最高法院這裡提出一個判斷標準,廣告如果後續有再經「由民眾與企業經營者洽談、說明等階段」,則可以成為契約內容的一部,而讓企業經營者需要對於廣告負起契約責任,若後續企業經營者違反廣告內容,消費者可以向企業經營者主張違約責任。
三、本案例的預售屋廣告,建商最後需要負責嗎?
本件上訴人於事實審一再抗辯伊委託之廣告文宣,僅強調建築外觀之清新、 美觀等抽象性描繪,買方與伊之銷售人員並未就建築外觀特別提出要求或說明
上訴人之廣告文宣,就建築外觀顏 色,是否已具體明確表示係「白」色,而可為契約之內容?倘是,被上訴人是否與上訴人就該純白色外觀之廣告訊息已為洽談 、說明,兩造使之成為要約而簽訂契約?又系爭契約明訂上訴人有建築外觀(包括顏色)修正權,兩造有無將該廣告內容排除於契約之外?均非無疑,自待探求釐清。
最高法院審酌建設公司的上訴理由,還有過去判決內容,發現這個案件中,建設公司只是在廣告文宣上面提到抽象的外觀描繪,但後續消費者與建設公司的銷售、帶看樣品屋等過程,消費者與建設公司的銷售人員,雙方都沒有再就建築外觀提出要求、說明,消費者也沒有明確提出要白色外觀的建築,因此,這個案件的廣告,似乎不符合定入契約內容的要件,或許建商有無須負違約責任的空間,最終將案件廢棄發回高等法院,再重新判斷相關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