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廣告顏色不符,可以主張建商違約嗎?

預售屋廣告是否構成契約內容,須視廣告內容是否具體、磋商過程及交易慣例判斷,若建商簽約時未將廣告納入要約說明,縱使內容不實也未必屬於契約義務(參考判決: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201 號民事判決)。

預售屋廣告是否構成契約內容,須視廣告內容是否具體、磋商過程及交易慣例判斷,若建商簽約時未將廣告納入要約說明,縱使內容不實也未必屬於契約義務(參考判決: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201 號民事判決)。

⚖️預售屋廣告法律效力:買了白房變黃房,消費者能解約嗎?

買方 A 等人與建商 B 簽約購買預售屋,看房時廣告主打純白色外觀,接待中心也展示白色外牆磁磚,沒想到建商事後將外牆改為土黃色,買方認為建商違反契約約定,要求解除契約並給付總價百分之十五的違約金。

建商則主張廣告文字僅是清新美觀的抽象描述,且契約中已保留建築外觀的修改權,並未將「白色外觀」納入正式契約內容,雙方對於廣告內容是否具備法律約束力各執一詞,這場買賣爭議最後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改編自: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20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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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售屋廣告法律效力:廣告內容一定會變成契約的一部分嗎?

(一)廣告是否具備契約效力的判斷標準

按104年6月17日修正前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於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並未明定「廣告為要約」或「廣告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又廣告具有多樣性及複雜性,是否屬契約之一部,仍應參酌當事人之意思,包括廣告表示內容是否具體詳盡、當事人之磋商過程、交易慣例等綜合判斷。

依照修正前的消費者保護法,法律雖然要求建商要確保廣告真實,但並沒有直接規定廣告內容就是契約的一部分,法院認為要判斷廣告是否具法律約束力,必須觀察廣告內容寫得夠不夠具體,以及買賣雙方在簽約過程中,有沒有針對這些廣告內容進行溝通或確認。

(二)僅有「要約引誘」性質的廣告不必然成為契約

惟簽訂契約時倘企業經營者並未再據原屬「要約引誘」之廣告為訂約之說明、洽談,使之成為具體之「要約」,縱其廣告之內容不實,應受消保法或公平交易法之規範,仍難逕謂該廣告為要約或已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

法院指出如果廣告只是為了吸引客人的「要約引誘」,而建商在正式簽約時沒有再拿廣告內容當作具體的條件來說明,那麼就算廣告與實際狀況不符,可能也只是違反行政規範,不代表這項廣告內容已經自動變成了雙方都必須遵守的契約義務。

二、建商對預售屋廣告的法律義務範圍:外牆顏色改變算違約嗎?

(一)建商保有建築外觀修改權的契約條款效力

就建物外觀顏色之變更而言,上開約款應僅於原經審查通過之外觀顏色,基於合理因素(諸如增加美觀、整體性規畫)考量,在不損害購買者權益之情形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外觀顏色後,始有適用,此於定型化契約之解釋上(消保法第11條第 2項),應屬當然,否則容認欺罔消費者之不實廣告存在。

雖然契約通常會寫建商對外觀有修改權,但法院認為這種修改權應該建立在合理因素上,且必須是在不損害買方權益的情況下,事先向政府申請許可變更才算數,否則可能會變成容許不實廣告來欺騙消費者。

(二)最高法院要求重新釐清廣告是否已具體成為要約

上訴人之廣告文宣,就建築外觀顏色,是否已具體明確表示係「純白」色,而可為契約之內容?倘是,被上訴人是否與上訴人就該純白色外觀之廣告訊息已為洽談、說明,兩造使之成為要約而簽訂契約?又系爭契約明訂上訴人有建築外觀(包括顏色)修正權,兩造有無將該廣告內容排除於契約之外?均非無疑,自待探求釐清。

最高法院認為必須查清楚廣告裡對白色的描述到底是具體的承諾,還是只是美化的形容詞,同時也要確認買方在簽約時是否真的看重這個顏色,且建商是否有針對這點做出具體的說明,在這些事實還沒釐清前,不能直接判定廣告內容就是契約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