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生理假被要求驗試紙,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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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求受僱者請生理假須至公司檢驗試紙是否構成不利處分之爭議,法院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21條第2項及第38條規定,認定以探究隱私手段增加請假困難即屬其他不利處分,據以裁罰並公布名稱均屬合法(參考自: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14號行政判決)。

當女性員工在生理期身體不適欲申請生理假時,若遇到雇主要求必須親自回公司進行驗試紙並拍照存證,此種強制要求與審查程序究竟是否會構成法規所禁止的不利處分?勞資雙方對於請假證明與個人隱私界線的爭議,往往成為職場平權與勞資信任的核心課題。

⚖️ 請生理假竟然要到公司驗試紙?

A任職於B公司擔任作業員期間,向B公司申請生理假時,B公司要求A必須親自前往公司進行驗試紙並由人員拍照存證,否則不予給假而僅能改請事假或特別休假。

主管機關評議認定B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並裁處罰鍰且公布名稱,B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驗試紙尚未影響全勤獎金或考績而不構成不利處分,雙方因而產生訴訟爭議(改編自: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14號行政判決)。

一、申請生理假時雇主要求驗試紙是否構成不利處分?

(一)申請生理假是否需要提出證明文件

至前揭請假之證明文件,性別工作平等施行細則第13條原規定依第14-20條請假,必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嗣為使生理假的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於103年1月16日修正受僱者依第14條規定為申請生理假,排除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

法院指出生理假之設置目的在於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法規已明文排除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文件之規定,因此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需提供任何醫療或相關證明。

(二)探究隱私與阻礙請假是否屬於不利處分

女性受僱者為生理假之請求時,僱主將生理假視為缺勤而影響請假者之全勤獎金、考績,固屬不利待遇,僱主以探究隱私方式,使請生理假手續變得極為困難,明顯阻礙女性受僱者生理假之申請,本質上也是一種不利待遇,縱無涉獎金及考績,解釋上乃屬前開第21條第2項規定之其他不利處分,方足以落實促進工作平等之規範目的。

法院認為雇主若以探究隱私之手段使請假手續極為困難並阻礙申請,縱使未直接扣發獎金或影響考績,本質上仍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所禁止之其他不利處分。

二、雇主因要求驗試紙受裁罰是否合乎生理假與不利處分之認定?

(一)雇主要求親自驗試紙之違章事實認定

查要求到公司驗試紙,乃係一種以探究隱私手段,使請生理假手續變得極為困難的行為,明顯阻礙生理假的申請,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已然合致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所稱其他不利處分之要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依同法第38條規定予以裁處,洵屬有據。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雇主強制要求員工回公司驗試紙係以探究隱私手段阻礙請假,已構成法規禁止之不利處分,主管機關據此予以裁罰依法有據。

(二)審酌違規影響程度與裁罰金額之合法性

則上訴人就罰鍰處分所審酌「被上訴人係針對公司女性員工全面性要求請生理假時,到公司驗試紙,對勞工權益影響至大」之情節,難謂與行為之責難程度與所生影響無關,原判決誤認該情節非屬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應審酌事項,係納入無關連因素之不當聯結,亦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

法院說明主管機關審酌雇主全面性要求女性員工驗試紙對勞工權益影響重大,據以評估行為責難程度並依法裁處罰鍰與公布名稱,並無考量無關因素之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