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先 預扣工資 ,當作賠償或違約的費用嗎?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向大家討論,關於「雇主可以先 預扣工資 ,當作賠償或違約的費用嗎?」,如果勞動契約上約定,當員工行為致生公司損害、或違反業務特約時,雇主即可以預先扣除工資,以作為抵償之用,這樣的契約約定「是合法的嗎」?而如果勞工真的簽了這樣的契約,又「應該怎麼辦」呢?詳細請看以下說明:

一、勞基法中關於 預扣工資 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如果雇主違反的話,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規定,雇主可能會被裁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若得勞工同意,雇主即得 預扣工資 嗎?

  而依照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勞上字第 55 號民事判決曾指出:第一、勞動基準法第26條為強制規定:「次按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故雇主應全額給付工資,乃屬強制規定」

  第二、如果以另外特約的方式排除的話,是無效的:「蓋勞工相較於雇主,為經濟上之弱勢者,非可由雇主單方或勞雇雙方以契約方式排除上開法律規定之適用,否則即有違勞基法之立法意旨。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以保障勞工權益。

三、若得勞工同意,雇主是否即無 預扣工資 的法律責任:

  依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易字第 1219 號刑事判決曾指出,基於勞動法的社會公益性,縱然取得勞工同意,雇主仍無法免除勞動基準法第78條的法律責任:「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具有強烈之社會公益性,已如前述,是其所保護者,非僅限於個人法益,亦包含社會法益在內,故而縱事先得勞工之同意而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仍侵害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所欲保護之社會法益,易言之,得勞工之同意自無法作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時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被告以得證人乙○○之同意,謂即不構成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之犯罪云云,依前開說明,自非可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