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行政機關剛公告的法令,可能無違法性認識!

  相信很多人都聽過:「不知者無罪」這句話,而現今法律是如何看待這件事的呢?以下以近期一則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判決,來向大家討論。

  該案例主要是涉及:在主管機關修正毒品分級公告的一週左右,行為人犯下進口毒品罪刑,但行為人主張,其根本不知道進口物涉及毒品情事;後續法院認定,在這樣的情況下,因毒品分級事涉專業、且未有公告周知之程序,遂於甫完成修法之際,恐難令一般民眾立即知悉違法性。

一、第二審:

  「觀之Ethylone之藥物係於104 年10月29日始經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在此之前,即便擅自輸入進口,亦與「毒品」無涉。又Ethylone之藥物雖於上開時間經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然衡諸常情,一般民眾應無從於短時間內,即對此物品業經公告列為毒品一情立即知悉,或有所認知或可預見,而被告係於104 年11月初某日(即『ET』第一次於104 年11月6 日寄送包裹之前)始與『ET』之人謀議為上開行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其計畫犯罪之時間距離上開公告列為毒品之時間,相距僅約一週,則被告主觀上對於Ethylone已公告列為毒品一情是否已知悉,或是否已有毒品之認知或預見,實非無疑。況所謂與搖頭丸具有類似藥效之藥物,雖可能屬於管制禁藥之一種,但不見得均屬公告之毒品,此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6 月9 日FDA 管字第1069902782號函所提供具有中樞神經興奮效果之精神治療藥物中,亦有部分藥品之成分非屬列管之毒品一情可知(本院卷第163 至167 頁)。是被告辯稱:伊不知道『ET』寄來的東西是毒品,也不知道該物品何時經公告為第三級毒品等語,尚非全然無據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二、第三審:

  「填補空白刑法之行政規章或命令,苟無一定之公聽程序或宣導期,尤以變更毒品處罰範圍公告之品項,多係化學類專有名詞,實難期待國民於公告後立即知悉。從而,有關毒品分級及品項之行政規章或命令之公告,既已影響違法性認識範圍,苟行為人於公告後之相當接近時間內違反,即須有相當之理由,始得認具違法性認識。」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673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