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反抗就不構成強制性交嗎?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不反抗就不構成強制性交嗎?」的問題,主要會以近期實務判決及相關案例事實為基礎,來閱讀性自主決定權於法院上的判斷方式,詳細請看以下討論:

一、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以認定 違反意願 之見解:

  「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NomeansNo』『onlyYesmeansYes』,即『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申言之,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重對方』。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猶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781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496 號刑事判決

二、上揭判決認定 違反意願 的實際案例:

(1)不得以未於第一時間即向警方陳述、事後亦未向來訪之友人求救或於上訴人出門購物時趁隙逃跑為合理化:

  「上訴意旨乃謂:被害人A女(姓名詳卷)未於第一時間即向警方陳述遭上訴人強制性交,且於事後亦未向來訪之友人求救上訴人出門購物時趁隙逃跑;又如被害人係遭上訴人強制性交,何以陰道僅被驗出陳舊性裂傷。原判決未予釐清或說明,遽判決上訴人有罪,自屬違法等語...上訴意旨前揭所指,無視被害人並非『自願地』參與性交行為,漠視其「性自主決定權」,僅以被害人何以未向友人求救及趁隙逃脫等事由合理化上訴人未經同意之性交行為,自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對於強制性交部分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496 號刑事判決

(2)不得僅以被害人何以未求救、立即報案及保全證據等事由合理化上訴人未經同意之性交行為:

  「上訴意旨乃謂:依其於上訴原審時所提與案發時、地相近之照片顯示,案發時段之現場均有人在河堤附近活動,並非人煙絕跡之處,若被害人甲女(姓名詳卷)遭其強制性交,何以不立即對外求救,且未等原欲陪同伊之友人前來,即獨自與其離開,又未通知伊友人行蹤,事後亦未立即報案及保全證據,顯見被害人是自願與其發生性交行為,係因積欠其債務未能償還始挾怨報復,原審未詳予審酌,即認定其成立犯罪,自屬違法等語...上訴意旨無視被害人並非『自願地』參與性交行為,漠視其『性自主決定權』,僅以被害人何以未求救、立即報案及保全證據等事由合理化上訴人未經同意之性交行為,自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781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