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按:此為編者自行整理之摘要、並非完整全文!先予敘明!

釋憲標的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所涉何基本權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權。
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所審查之憲法權利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所為之限制,構成對人民結婚後欲解消婚姻關係之婚姻自由之干預,自應符合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意旨之要求。
維持婚姻之自由解消婚姻之自由,皆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於夫妻雙方就婚姻之存續或解消意思不一致時,即可能發生基本權之衝突
是否合憲原立法目的尚屬正當透過排除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強化完全無責他方配偶對於維持或解消婚姻之自主決定權,且防止因恣意請求裁判離婚而破壞婚姻秩序情形發生,藉以維護婚姻之法律秩序與國民之法感情;在有子女時併予考量未成年子女利益之情況下,亦有其維護婚姻之家庭與社會責任功能。
未過苛容立法形成藉由限制有責之一方透過裁判離婚片面解消婚姻,以強化無責配偶對於維持或解消婚姻之自主決定權。就維護無責他方配偶之婚姻自由、婚姻之法律秩序或國民之法感情而言,系爭規定所採取之限制手段,尚非完全無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
個案顯然過苛情形系爭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形同強迫其繼續面對已出現重大破綻難以維持之漸行漸遠或已處於水火之中之形骸化婚姻關係,實已造成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
結論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
附論未來修法方向放寬離婚原因檢討民法裁判離婚相關規定是否採取分居(或稱別居)制度,並明定以相當期間未有共同生活事實之分居作為裁判離婚條件
引進苛刻條款為婚姻所生之未成年子女利益,因有特殊原因,有必要繼續維持婚姻者,或拒絕離婚之他方配偶,因有特殊情況,離婚將對其造成極端苛刻,而有必要繼續維持婚姻者,該婚姻即使已破裂,仍不得離婚(德國民法第1568條規定參照),藉以調整因離婚所造成之極端困境。
離婚後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生活保障配套措施合理提高他方配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比例、令有責配偶給付較高額之贍養費、負擔較高比例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或加重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等不利效果

拋棄繼承了,債權人可以主張撤銷嗎?

  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身為繼承人,卻有「拋棄繼承」的行為(例如: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和其他繼承人以分割協議放棄繼承等),此時,債權人眼見債務人資力減損,可否逕依民法第244條,請求撤銷債務人該等「拋棄繼承」的行為,來確保自身債權得以受清償呢?

一、過往實務見解,曾由定義債務人「 拋棄繼承 」行為性質出發:

  曾有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民事判決),依該等「拋棄繼承」行為,需再就行為性質加以區分,而決定是否讓債權人得以行使民法第244條撤銷權,茲整理如下述:

(1)「繼承權」之拋棄(例: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係指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否認繼承對其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即消滅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繼承權之拋棄,固不許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之。

(2)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例:和其他繼承人以分割協議放棄繼承):

  係於繼承開始後,未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權,嗣就其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予以拋棄。…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而將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

  因此,我們可以知道,該法院見解是以「拋棄繼承」行為,是否具有身分性質,而下去做得否行使民法第244條撤銷權的區分,讓前者拋棄繼承「權利」的身分行為,不得成為撤銷客體;後者拋棄繼承「遺產」的財產行為,可以成為撤銷客體。

二、若可對 拋棄繼承 行為,行使民法第244條撤銷權,該如何行使?

  承上,若認債務人的行為,是屬於後者拋棄繼承「遺產」的財產行為,曾有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246號民事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苗簡字第 597 號民事判決指出,債權人在行使民法第244條撤銷權時,應以「遺產分割協議」為撤銷標的,不得就「遺產一部分」單獨行使撤銷權,以符合民法第1164條,遺產整體分割之法理。以下茲將上揭兩則實務見解整理如下:

(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本於相同法理,倘全體繼承人以單一協議,就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整體分割後,該分割遺產之協議即存在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整體,並非僅就某個別遺產協議分割,故繼承人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亦應整體為之,不得以全部遺產中某個別之遺產分配有害及債權,僅就該個別遺產之分配訴請法院撤銷。

(2)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苗簡字第 597 號民事判決

  是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其他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亦應以遺產分割協議為撤銷之標的,不得就遺產之一部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回復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換言之,此撤銷權係以遺產整體為對象而存在,不得割裂行使。從而,如債權人就遺產分割協議中之部分財產,已有不得行使權利之情事(如除斥期間經過),依上開說明,其撤銷權應認已全部消滅,以利法律關係之安定。

三、小節:

  依上述實務見解,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請求撤銷債務人該等「拋棄繼承」的行為,可能屬限於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例:和其他繼承人以分割協議放棄繼承),且客體須以遺產分割協議為撤銷之標的,而不得就遺產之一部行使撤銷權。

如何使用chatgpt寫文章、論文、企劃?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嘗試用 chatgpt 來寫文章、論文、企劃,以下會提供發問語句,以及相對應的回答,詳細請看以下:

一、如何提問chatgpt?可利用假設情境(職業、語氣等),將目的、事項、對象等、以命令方式提出:

  假設是部落客以撰寫網站文章為需求,即可以輸入:「假設你是一位台灣的部落客,想為了外國旅客,寫一篇關於台北旅遊的2000字文章」,如果chatgpt生成到一半中斷的話,可以再輸入「繼續」,則chatgpt會繼續生成方才中斷的內容。以下是操作實例與實際內容:

【chatgpt寫的文章】

標題:探索台北:融合現代與傳統的多元之都

  親愛的讀者們,歡迎來到台北!台北是台灣的首都,也是一座充滿活力、充滿魅力的城市,結合了現代化的摩天大樓、豐富多樣的美食文化,以及充滿歷史底蘊的古老寺廟。在這個城市,您將會感受到東方與西方、傳統與現代之間的美麗融合。讓我們一同探索台北的精彩之處吧!

現代摩天大樓:台北 101

我們不得不從台北的標誌性地標開始:台北 101。曾經是全球最高的建築,台北 101 以其獨特的設計和創新的工程而聞名。您可以搭乘超高速電梯登上觀景台,從這裡您將會俯瞰到整個城市的美景,尤其在夜晚,霓虹燈光照亮了整個夜空,絕對讓人難以忘懷。

古老文化:龍山寺與台北艋舺

雖然現代化的建築在台北處處可見,但古老的文化也在城市的角落中靜靜流淌。龍山寺是台北最古老的寺廟之一,充滿著香氣和神秘感。在這裡,您可以感受到傳統信仰的濃厚氛圍,並且欣賞到精美的彩繪壁畫。

而台北艋舺則是另一個融合了傳統與現代的經典地區。這個古老的街區保留了傳統的街道、建築和文化,同時也擁有許多時尚的店鋪、藝術工作室和小吃攤位。在這裡,您可以漫遊於狹窄的巷弄,品味道地的台灣小吃,感受到台北獨特的生活方式。

夜市文化:饒河夜市與士林夜市

談到台北,就不能不提到夜市文化。台北的夜市是一個繁華的世界,充滿了各種各樣的美食、商品和娛樂。饒河夜市以其豐富的海鮮料理和獨特的創意小吃而聞名,而士林夜市則是一個兼具傳統與時尚的夜市,您可以在這裡品嚐到台灣最經典的小吃,同時也可以尋找到各種時尚的商品。

藝術與創意:華山 1914 文創園區與台北藝術大學

台北是一個充滿藝術與創意的城市,無論是街頭藝術還是傳統工藝,都可以在這裡找到。華山 1914 文創園區曾經是一座煙蒸機廠,現在則是一個集藝術展覽、設計市集和表演於一體的場所。在這裡,您可以欣賞到來自不同領域的藝術作品,感受到台北的創意能量。

另外,台北藝術大學也是藝術愛好者必訪之地。這個校園充滿了藝術氛圍,您可以參觀藝術展覽、音樂會,甚至可以在校園內感受到學生的藝術創作。

結語

台北是一個充滿驚喜和多元文化的城市,無論您是尋找傳統的文化體驗,還是追求現代的都市風情,這裡都能夠滿足您的需求。我們希望您能夠在台北的旅程中,享受到台灣獨特的美食、豐富的藝術氛圍,以及友善熱情的人們。無論何時,台北都歡迎著您的到來!」

二、如何以 chatgpt 增加報告與文章內涵?由蒐集主題、濃縮大綱、論述內文(字數上限)為提問順序:

  假設是研究生以撰寫台灣的性騷擾現況為需求,即可以輸入:「關於台灣的性騷擾現況,請列出10個社會新聞(蒐集主題)」、於思考篩選後再針對特定主題輸入「針對……列出可以成為論文的大綱(濃縮大綱)」、後續即可對該大綱的逐點,再「針對……以500字流暢深入討論(論述內文)」。亦即,以大框架至小框架的層次,逐一完善之即可。

三、如何以 chatgpt 增加企劃提案?提問企劃主題、文案(表情符號)、腳本、預算、執行計畫:

  假設是文創公司的行銷企劃專員,想設計新一季的客家文化祭,並和網紅成功提案,即可以輸入「假設以吸引人潮為目的,要舉辦為台灣年輕人為目標的客家文化祭,請你提供10個廣告標語」,假設你挑中當中的客家魅力,年輕一代的心靈啟航!為題,繼續輸入「請你針對第10點,以活潑的語氣和表情符號,寫出可以發布在社群媒體的500字文案」:

【chatgpt寫的社群媒體文案】

🎉🌟【超嗨預告】客家文化狂歡祭來襲!🌟🎉

Hey 年輕夥伴們!準備好了嗎?我們即將引爆一場年輕人的心靈啟航!🚀🌈

🎈【客家文化青春之旅】🎈

📆 日期:【日期】
🕒 時間:【時間】
🏟 地點:【地點】

【名稱】是今年夏天最熱鬧的文化派對,一場融合傳統和時尚的文化盛宴,等你來共襄盛舉!🎊

💃🕺感受【地點】空氣中飄蕩的客家韻味,和我們一同跳脫框架,一起探索客家文化的新面貌!✨

🌟【活動亮點】🌟
🎶 超嗨現場音樂表演,引爆你的青春激情!
🍔 美味客家小吃,滿足你的味蕾渴望!
🎨 創意手作工作坊,點亮你的創造力火花!
📸 獨特互動裝置,打造你的客家時尚風格!
🎁 豐富好禮送不停,讓你大口咬下夏天的幸福!

在【名稱】,傳統不只是過去,更是我們的未來!💪💖

這可不僅僅是一場文化派對,這是一次年輕人的文化冒險,一個尋找客家魅力的機會!🌍💃

別再猶豫啦!邀請你的朋友一起加入我們,共同見證【名稱】的盛大登場!💃🕺

記得關注我們的頁面,第一時間掌握最新資訊!👀📢

👉 標籤 #客家青春之旅 #文化派對 #年輕人的心靈啟航

我們等你,一同在【名稱】打造一個屬於年輕人的客家狂歡世界!🎉🎈🎊

不見不散!👋🥳

P.S. 還等什麼?快分享給你的朋友,一起參加這場無法錯過的文化盛宴!🙌🎉

  接著再輸入「針對上面的社群貼文,寫一篇要和youtuber合作拍攝影片的影片腳本提案,以及相關花費預算」:

【chatgpt寫的影片腳本提案和預算】

影片腳本提案:客家文化青春之旅 x Youtuber 合作

標題: 【Youtuber名稱】x 客家文化青春之旅:發現台灣的文化寶藏!

介紹:
🎬 影片開場畫面:【Youtuber名稱】站在客家文化青春之旅的宣傳看板前,興奮地打招呼:“大家好,這裡是【Youtuber名稱】!今天我們要一起來參加一場超酷的文化盛會,準備好了嗎?”

場景一:文化探索
🎥 影片切換到【名稱】充滿客家韻味的活動場地,【Youtuber名稱】在其中尋找著:
【Youtuber名稱】:(興奮)“來到這裡,你能感受到傳統與創新的交融,真是令人驚豔!”

場景二:活動亮點體驗
🎥 影片切換到【Youtuber名稱】參與現場音樂表演、品嚐客家小吃、參與手作工作坊等活動,展現活動的多元魅力:
【Youtuber名稱】:(興奮)“我們參加了現場的音樂表演,超嗨的氛圍讓我完全陶醉!還有這些美味的客家小吃,味道真是驚艷。來看看我們的手工創作,我都不敢相信自己的手竟然能做出這麼有趣的東西!”

場景三:與觀眾互動
🎥 影片展示【Youtuber名稱】與現場觀眾互動的片段,分享大家對客家文化的感受:
【Youtuber名稱】:(笑容滿面)“真是太棒了,大家都好熱情!我剛才還跟一些朋友聊了聊,大家都很享受這次的文化之旅。”

結尾:
🎥 影片切回【Youtuber名稱】面對鏡頭:
【Youtuber名稱】:(熱情)“這次的客家文化青春之旅,真是一場充滿驚喜和歡樂的旅程!大家一定要來參加,感受台灣的文化寶藏。記得要在下面留言告訴我,你最期待參加的活動是什麼喔!”

相關花費預算:

  1. 攝影與編輯: $XXX
  2. 場地使用費: $XXX
  3. 主持費用(【Youtuber名稱】): $XXX
  4. 活動體驗費用(美食、工作坊等): $XXX
  5. 化妝與道具: $XXX
  6. 音樂版權授權: $XXX
  7. 宣傳材料印刷與設計: $XXX
  8. 雜費預留: $XXX

總預算:$XXXX

以上為【Youtuber名稱】x 客家文化青春之旅合作影片的提案。這個影片腳本旨在以活潑的方式,呈現出【名稱】活動的各個亮點,吸引更多年輕人的關注和參與。預算部分僅供參考,實際花費會根據影片製作和活動安排的具體情況而有所變化。

  甚至最後以「麻煩你以上述合作案,提出為期一個月,一個人每天工作量8小時的工作計畫」:

當然,以下是為期一個月、每天工作量8小時的【Youtuber名稱】x 客家文化青春之旅合作工作計畫:

第1週:籌備與準備工作

  • 第1天: 與【名稱】活動團隊會議,確認合作內容和計劃。
  • 第2天: 收集相關資料和素材,準備拍攝前的研究工作。
  • 第3天: 創作影片腳本,與【名稱】確認內容。
  • 第4天: 與【名稱】協調場地使用事宜,確保拍攝地點。
  • 第5天: 製作拍攝所需的道具和服裝,確保現場效果。

第2週:實際拍攝影片

  • 第6天: 到【名稱】現場進行實地考察,確認拍攝點位。
  • 第7-10天: 連續4天的拍攝,每天8小時。包括主持、場景切換、參與活動等。

第3週:後期製作

  • 第11-12天: 影片剪輯和後期製作,添加音效、字幕等。
  • 第13天: 選取適合的背景音樂,進行版權授權。
  • 第14天: 影片的最終剪輯和修正,確保流暢性。

第4週:宣傳和上線

  • 第15-16天: 設計並印刷宣傳海報、名片等宣傳材料。
  • 第17-18天: 社群媒體宣傳,提前預告合作影片的上線時間。
  • 第19天: 發布影片,同時進行即時的回覆和互動。
  • 第20-22天: 持續宣傳影片,提高觀看和訂閱率。
  • 第23-24天: 分析影片反饋和效果,整理統計數據。

整個月的工作量:

  • 工作日數: 22天
  • 每日工作時間: 8小時
  • 總工作時間: 22天 x 8小時 = 176小時

這個工作計畫考慮了從籌備到影片上線的整個過程,保證影片在充分宣傳的情況下得到優質的製作和發布。實際的工作時間和順序可能會因各種因素而有所變動,建議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隨時進行調整和協調。

網路線上犯罪,可向我國檢警提告嗎?

  隨著網路發展,犯罪規模和影響力已可橫跨地區、匿名、快速和個資隱蔽,但由於網路犯罪跨越國界,往往涉及不同國家間的司法主權問題,因此,以下將整理我國實務目前對此的見解。詳細請看以下說明:

一、  網路犯罪管轄權 相關法律規範

(1) 網路犯罪管轄權 由司法主權延伸而來

  我國刑事案件管轄權,於犯罪行為(§4,只要行為或結果滿足其一即可),依照1屬地原則(§刑3前段,僅指我國領土內,經濟海域等非屬之。可留心者係,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刑事判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大陸地區仍屬我國領土;而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3條規定,香港澳門則非屬我國領土)、2國旗原則(§刑3後段)為主,再基於重罪的3屬人原則(§刑7,非公務員者,我國3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國亦罰),並以特定保護法益的4保護原則及5世界法原則(§刑5,海盜、加重詐欺等)為輔。

(2)網路犯罪與犯罪地的關係

  而基於網路無邊際的特性,應由「點擊端」法院取得管轄權?亦或是由「行為人住所、網頁主機設置端」取得管轄權?前者可能會有全世界法院皆有管轄權的疑慮,後者亦有可能發生跨國設置主機而不易追訴等問題。

二、關於 網路犯罪管轄權 的實務見解

(1)點擊端法院取得: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本件被告涉嫌在You-Tube網頁上登載辱罵告訴人之文字,供各地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瀏覽,而告訴人係於臺北市○○○路○段○號6樓住處(台北地院轄區內)瀏覽上開辱罵之文字,揆諸上開判例及裁判意旨,告訴人接收辱罵文字之處所似得認係犯罪之「結果地」。如果無訛,本件既無其他困擾或不便存在,何以不能依犯罪「結果地」定管轄權之歸屬?原審遽謂「被害人隨機見得上載資料之處所並非本件定管轄之連繫因素」云云,殊嫌率斷。

(2)點擊地法院取得: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703號刑事判決

  本件公訴意旨指上訴人以手機連結至臉書「靠北金門」或「關心金門者」公開社團,散布關於告訴人不實之負面訊息,姑不論上訴人以手機連結至臉書之實際行為地所在為何,尚待進一步調查,揆諸上揭說明,○○○區○○路設備之地點,均得以接獲上訴人傳播之訊息,而為散布不實事項之結果發生地,亦屬本件上訴人被訴犯行之犯罪地。從而金門地院對於上訴人本件犯罪,不能認無管轄權。

(3)折衷見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78號刑事判決

  又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 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惟有關網路犯罪管轄權之問題,有別於傳統犯罪地之認定,故今各國網路犯罪管轄權之通例,似宜採折衷之見解,即在尊重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傳統相關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並斟酌其他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設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相關情狀認定之。因之,如就管轄權有爭議時,由被告之住居所或明確之犯罪所在地取得管轄權為宜,以貫徹刑事訴訟法制訂管轄權規範之立法本旨

三、相關法律類問題提案:

(1)法檢字第10104133020號,結論採乙說: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參照。次按藉由電視、報紙之報導將不實之言論散佈全國各地,使人名譽受損,各地均屬犯罪之結果地(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18號91年度台聲字第51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甲在美國連線上「FACEBOOK」社群網站,張貼貶損乙名譽之文章,供不特定人瀏覽點閱。而乙係於其臺中市之住處瀏覽上開辱罵之文字,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及裁判意旨,乙接收辱罵文字之處所,係犯罪之『結果地』,其法院對甲所犯妨害名譽罪案件,有管轄權(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四、小節:

  如我國國民於臺灣境內遭遇網路犯罪案件,依點擊端法院取得說相關見解,該國民因為犯罪結果地在臺灣,於符合屬地原則之下,我國刑事法院即可能取得審判權,讓該國民可向我國檢警提出刑事告訴。然而,若是折衷見解,我國刑事法院即可能無法取得審判決,亦即該國民可能無權向我國檢警提出刑事告訴。

因消費者未正常使用商品,業者就可而拒絕賠償嗎?

  如果消費者在使用商品的過程中,受有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等權利受損,而向製造商請求賠償時,此時,製造商可以主張,是因消費者未按照通常方法使用商品,所以自行招致相關損害,而拒絕賠償嗎?

【相關案例】

  C為B店員工,C因故搭乘B店內之貨物昇降機,遭昇降機機廂與天花板夾斷頸部死亡,C的家屬認昇降機本身設計有問題、且未有安全防夾措施,屬欠缺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便向B店、昇降機製造商A,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及民法侵權行為等規定,要求B店、昇降機製造商A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B店、昇降機製造商A主張,該昇降機僅屬輕量類型,僅供載貨使用、非為供人員搭乘而設計,且相關升降機機具安全規則,亦未規定要設置防止人員夾傷的措施,基於C家屬尚無法證明昇降機瑕疵、及該瑕疵與C損害的因果關係下,遂拒絕C家屬的請求。請問法院可能會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一、什麼是製造商的消保法賠償責任?

(1)違反科技安全水平、警告標示等義務之無過失賠償責任

  依照消保法第7條第1項規定,商品製造商需要在提供商品流通的當下,確保商品依照消費者客觀期待下,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的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詳消保法施行細則第5條)、並依同法同條第2項,亦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或緊急處理危險方法的義務。

  若商品製造商違反上述兩項時,即須依同法同條第3項,對消費者負起連帶賠償責任,且商品製造商縱然主觀無過失,亦僅能減輕賠償責任,尚不得當然地以無過失來主張免除賠償責任。

(2)消費者須舉證「商品欠缺安全性」、「致生損害」的因果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消保法第7條第1項,商品製造商的連帶賠償責任,屬於無過失責任,消費者若要依照該條向商品製造商主張時,必須要能就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的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並與損害有因果關係,提起足夠的事證,才算盡到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73號民事判決)。

  承上,如果確實難以舉證時,消費者可能即須視狀況,轉而依照無要求舉證因果關係,但同為規範商品製造人責任之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來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二、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今天的案例總共歷經三審,一審曾被二審廢棄、最後三審為上訴駁回,而維持二審見解,因而,以下僅整理高等法院判決見解:

   法院調查該昇降機用途原僅限於載運貨物、通常使用狀況並不包含運送工作人員,而就其載運貨物之安全設計,於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之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消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認定昇降機製造商A無須依照消保法第7條第3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僅為個別判決見解整理,並非表示得適用全部狀況!具體法律適用仍需視個案而有不同喔!)

三、相關學者見解:

  依照詹森林教授見解,消保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款規定,消費者未依照合理期待方法「濫用」商品時,企業經營者可能可以無須負消保法第7條損害賠償責任;不過相對的,企業經營者對於尚得遇見消費者可能無法合理使用商品的狀況,即另外需事先負起「追蹤觀察義務」,持續履行警告標示緊急處理危險等措施。


相關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