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履約保證金被認定為「違約定金」且金額與損害顯不成比例時,超過合理比例的部分可視為「價金一部先付」請求返還。法院認為,若付定金的一方能證明金額過高,在契約期滿後,受領方就該溢額已無法律上原因,應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參考判決: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012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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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了合約卻沒提貨,四千萬履約保證金會被沒收嗎?
A 公司向 B 公司訂購大量鋼筋,雙方約定由 A 公司支付總價 20% 作為履約保證金,A 公司後續簽發共 4,250 萬元的支票並由 B 公司兌領。契約中雖然手寫註記「雙方對等成立」,但 B 公司並未提供對等保證,且 A 公司在提領部分鋼筋後,雙方因故發生爭議,A 公司主張 B 公司違約並要求解除契約返還保證金。
B 公司則主張這筆保證金屬於違約定金,因為 A 公司後續沒有依約提領完剩餘鋼筋,所以有權全數沒收。A 公司則認為即便自己有錯,這筆金額也高得離譜,應該要酌減並返還。這筆高達四千萬元的保證金,究竟法律上會如何認定其性質,A 公司是否真的一毛錢都拿不回來?(改編自: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012 號民事判決)
一、履約保證金性質是「違約定金」還是「違約金」?
(一)法律上如何區分這兩種擔保方式?
按違約定金之交付,旨在強制契約之履行,供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擔保,性質上為最低損害賠償額之預定,該定金之交付既在契約履行之前,其額度之酌定,自非以契約不履行後,所發生之損害額為衡量標準,而應以當事人預期不履行契約時所受之損害為據;違約金則係當事人為確保債務之履行,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另應支付之金錢或其他給付;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債務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預定;兩者性質顯有差異。
簡單來說,法院認為「違約定金」是在契約開始履行前就先交給對方,目的是為了確保大家都會照合約走,法律上把它看作是「預估的最低賠償額」。而一般的「違約金」則是約定好如果不履行時才要付的錢,通常被當作賠償總額的預定。這兩者在法律上的定性完全不同,會直接影響到後續如果金額太高時,法院處理的方式。
(二)當定金金額過高時,法律如何處理?
是約定違約定金過高,與當事人所受損害顯不成比例時,應認當事人交付過高金額部分已非違約定金,而係價金之「一部先付」,交付之當事人得請求返還該超過相當比例損害額部分之先付價金,以求公平,惟究與違約金之酌減並不相同。
如果雙方約定的違約定金高得太誇張,甚至跟對方可能受到的損害完全不成比例,法院會認為超過「合理損害比例」的那部分,其實已經不是定金了,而是「先付的貨款(價金一部先付)」。既然是先付的貨款,在合約沒辦法繼續履行且期滿後,對方繼續拿著這筆錢就沒有道理,給錢的人就有機會把這部分討回來。
二、覺得履約保證金太高想拿回來,誰要負舉證責任?
(一)請求返還「一部價金先付」的證明門檻
是如當事人主張其原交付之違約定金過高而屬價金一部先付,並請求返還該超過部分時,應就其違約定金與對造當事人所受損害「顯不成比例」及超過部分負舉證責任,非如違約金得由法院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依職權減至相當之金額。
這是法律實務上最困難的地方。如果是「違約金」,法院可以根據社會情況主動幫你扣減;但如果是「違約定金」,想要回錢的人必須「主動證明」這筆定金跟對方的損害相比「顯然不成比例」。如果你沒辦法提出證據說明對方的實際損害沒那麼大,法院是不能隨便幫你調降金額的。
(二)法院判斷損害額時應考慮哪些具體因素?
漢泰公司復抗辯其於締約時預期契約不履行時所受損害除預期所失利益外,尚包括其依約備料及生產之成本及利息等語。準此,漢泰公司預期因晉欣公司不履行契約所受之損害額究為若干?此與判斷系爭履約保證金是否與漢泰公司所受損害顯不成比例攸關,原審未遑詳加調查研求……而認其違約定金應以貨款總價 10% 為適當,自有可議。
法院特別指出,不能只參考行業的平均毛利率就隨便訂一個 10% 或 20% 的標準。必須要仔細調查,賣方在簽約時為了這筆生意,到底預期會花多少備料成本、生產成本甚至是利息損失。如果沒有查清楚這些實際的「預期損害額」,就直接判定保證金過高,在法律邏輯上是不夠周延的。
三、什麼情況下,賣方才可以合法沒收履約保證金?
(一)法律規定沒收定金的前提條件
次按違約定金之沒入,倘當事人無特別約定,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約定,須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之給付不能(履行不能),受履約保證金當事人始可主張沒收該違約定金,如僅係給付遲延及不為給付與給付不完全而能補正者均不包括在內。
沒收定金是有條件的。除非合約有另外規定,否則依法必須是因為「給錢那一方」的過失,導致整個合約到了「給付不能(完全沒辦法履行)」的程度,收錢的人才能沒收。如果只是單純動作太慢(給付遲延)或是還有機會補救的情況,通常是不能直接把定金沒收的。
(二)本案中賣方是否具備沒收權利的疑義
系爭契約之買賣交易模式究為如何?鋼筋之未提領原因是否可歸責於晉欣公司?晉欣公司是否已屬履行不能?此與系爭履約保證金得否沒收之爭點所關頗切,原審俱未加審認,復未說明漢泰公司得沒收違約定金之依憑理由,亦嫌疏略。
在這個案例中,最高法院認為還有很多細節沒查清楚。例如:A 公司沒提領鋼筋的真正原因是什麼?到底是不是 A 公司的錯?甚至 A 公司是不是真的已經到了「沒辦法提領」的程度?如果連這些「能不能沒收」的前提都還沒確定,就直接討論要還多少錢,顯然太過跳躍了,因此決定發回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