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放棄繼承遺產,銀行真的能撤銷嗎?

債務人為規避債務而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將原本可繼承的房產或現金無償移轉給其他繼承人,若此舉導致債權人無法追討債務,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4條請求法院撤銷該分割協議並塗銷繼承登記(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上易字第 246 號民事判決)。

債務人為規避債務而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將原本可繼承的房產或現金無償移轉給其他繼承人,若此舉導致債權人無法追討債務,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4條請求法院撤銷該分割協議並塗銷繼承登記(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上易字第 246 號民事判決)。

⚖️把遺產留給母親,為什麼銀行能跳出來抗議?

A向銀行借款卻未按時還債,在父親過世後留有房地、現金及汽車,身為繼承人的A雖然沒有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卻與其他家人達成協議,將所有遺產均交由母親E單獨繼承,導致自己名下毫無財產可供還款,,。

銀行發現A將應繼分無償移轉給E的行為損害債權,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已完成的登記,但A主張遺產是父母辛苦賺得,且基於子女應盡孝道才不參與分割,究竟這樣的親情考量在法律面前是否站得住腳?(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上易字第 246 號民事判決)。

一、欠債放棄繼承遺產,銀行可以行使撤銷權嗎?

(一)民法關於有害及債權行為的規定

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債務人如果做出沒有對價的無償行為,且這個行為確實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法律允許債權人向法院請求撤銷這個行為,而這項權利必須在債權人知道撤銷原因起一年內、或是行為發生起十年內行使。

(二)法院對本案資力與撤銷權行使的認定

被上訴人為上訴人李佳芳之債權人,且李佳芳於103年度並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見原審卷第171頁),應認其已無資力清償。

法院查出債務人A名下已經沒有財產可以還錢,卻還把遺產分配權利送給別人,這種無償讓與應繼分的行為明顯損害銀行債權,加上銀行在得知登記情況後的一年內就提起訴訟,因此法院認定撤銷權的行使完全合法,。

二、為什麼撤銷遺產分割必須針對「全部遺產」進行?

(一)法律規定遺產分割必須以「整體」為對象

請求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

遺產分割的法律目的在於終止全體繼承人對所有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所以必須把所有遺產湊在一起看成一個整體,除非全體繼承人同意,否則不能只單獨挑出其中一項財產來進行分割。

(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也必須一併撤銷

繼承人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亦應整體為之,不得以全部遺產中某個別之遺產分配有害及債權,僅就該個別遺產之分配訴請法院撤銷。

本案中債務人與家人協議將包含房地、現金與汽車在內的所有遺產都交給母親,這是一個完整的單一協議,銀行不能只要求撤銷房子的部分,必須針對整份分割協議一併請求撤銷,才能符合法律程序的完整性並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