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完可以因為小孩「抗拒」,拒絕讓對方探視嗎?

父母雙方就小孩的探視問題,已經過調解程序,討論出具體約定:何方必須在何時、何地等,有交付小孩給對方的義務,此時,如果單純因為小孩的狀況,於未經妥善溝通下,即擅自拒絕讓對方探視小孩,在對方聲請強制執行程序後,可能會遭法院裁處怠金!

調解完可以因為小孩「抗拒」,拒絕讓對方探視嗎?

當小孩的親權等事項,已經調解完畢、進到強制執行程序,一方就有必須依照調解筆錄(交付命令),將小孩依照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他方的義務,但是如果這個時候,發現對方似乎會對小孩造成不利的影響、小孩本身也出現抗拒的行為等,是否可以擅自決定,拒絕將小孩交出呢?

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喔!而且可能會被法院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怠金!今天主要會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67號民事裁定,來跟大家說明,為什麼不建議您「擅自不履行」調解筆錄的約定事項?而為了要真正保護到小孩,又該怎麼做才是正確的呢?

⚖️我怕把小孩交給你,可能不是太好!?

父A為小孩親權人、主要照顧者,母B因調解筆錄,擁有對小孩的會面交往權,然而父A均未依約將小孩交予母B,於母B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發出執行命令後,父A依然拒絕交付小孩,後續司法事務官即裁罰父A怠金8萬元。

父A認為,已盡力勸導、亦願意配合小孩與母B會面,但因小孩曾目睹母B與其他男性友人的親密舉止,已產生排斥,方會不履行執行命令,而就怠金8萬元,提起抗告、再抗告。

一、為什麼不履行執行命令,後續有可能會被罰錢?

強制執行法§128Ⅰ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家事事件法§186Ⅱ前段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並得請求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執行。

在調解筆錄已經被聲請強制執行時,因小孩與父母的會面交往,無法透過他人代替為之,只有小孩本人能履行,此時,若拒絕交付小孩,依照強制執行法§128Ⅰ、家事事件法§186Ⅱ前段,是可以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的!

二、小孩好像有狀況,可以不遵守調解筆錄、執行命令嗎?

在我們今天的案例中,父A在已經有調解筆錄、執行命令的前提下,以小孩對於母B的行為產生排斥等原因,直接單方不履行交付小孩的義務,高等法院認為,母B是否對於小孩有不利身心的行為,是調解筆錄內容的「當否」、「應否變更」的問題,在母B已聲請強制執行之後,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規定,此時在強制執行程序仍有效、未遭變更的前提下,父A仍應依約交付小孩予母B,否則即可能會依照上面的規定被處以怠金!

三、法院會依照什麼標準來認定,家長單方不交付小孩的狀況?

(一)小孩的排斥態度,是出於父A教導、灌輸敵意等所導致

高等法院參考小孩當時接受司法事務官詢問的回應,認為依照小孩的年紀,會說出「只是愛我的錢」、「沒有付教養費給我」等語,顯然超出該有的生活事物理解範疇,推斷是受到他人偏差態度、觀念教導後,才會說出這樣的話。

而面對「爸爸有沒有問你要不要跟媽媽見面?」的問題,出現了「有,而且爸爸還說如果要見面,馬上幫我打電話」等話,認為父A刻意隱瞞小孩與母B會面交往的渴望,具有不配合交付小孩予母B的意圖

(二)父A未履行協調、幫助小孩與母B會面交往的義務

「法院酌定未行使或負擔子女親權之一方與該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時間,有親權之一方就無親權之他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進行,負有協調或幫助之義務,故對未成年子女有親權之一方,經執行法院定履行期間仍未盡上開協力義務者,執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831號裁定

最高法院對此部分,指出小孩曾說父A未勸其與母B會面交往,未帶其到制定處所與母B會面交往,認定父A未履行協調、幫助小孩與母B會面交往的義務,司法事務官裁處怠金8萬元,為合法,並駁回父A的再抗告。

四、相關小孩「抗拒」的狀況,法院可能怎麼看?

大眾可能直覺下會產生的想法!實際上法院會仔細推敲小孩講話的脈絡(節錄本案例的高等法院判決內容)
把小孩交給對方,對方可能會帶壞他呢?!抗告人所指相對人有不利甲○○身心之不當行為…縱令為真,亦屬附表所示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當否及應否變更之問題,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抗告人亦自承並未取得足以排除系爭執行名義之裁判…則於系爭執行名義尚未失效或變更前,抗告人仍負有依其約定履行之義務,其執上揭理由拒絕履行,自非可採。
孩子自己都不願意了,我也不能逼他吧?!接受訊問時年僅0歲,該年齡之兒童因缺乏對於社會事理之理解與判斷能力,故其意願往往受其主要照顧者對事物所持態度之影響,依其年齡及心智發展程度,對於金錢或財產狀況之認知亦屬有限,衡情不可能經手金錢,苟非抗告人主動告知,根本無從得知相對人有無給付撫養費,甲○○竟稱相對人係圖謀錢財而要求見面,甚至主動提起相對人未支付教養費用云云,其答覆內容明顯逾越其對於生活事物之理解能力,自可合理推斷係受他人教導所影響
「媽媽說他很想你耶,你想不想媽媽?」,則答稱:「哪有,媽媽真的有跟你說喔?媽媽有來搶我,我覺得她的是假哭耶」等語,足見其並非完全抗拒與相對人會面,而係抱持半信半疑之態度,堪認甲○○稱其不願與相對人見面云云,係根據其主要照顧者所給予之偏差態度或觀念所為之意見表達。

五、如果小孩真的不方便和對方接觸,合法的處理方式為何?

依照我們上面的說明,關於小孩的親權等事項,於調解完、且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時,如果小孩真的好像有狀況時,比較好的方向可能是,嘗試考量進行排除執行名義的程序,而不是優先擅自拒絕交付小孩,否則,因為案件已經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會有強制執行法§128Ⅰ、家事事件法§186Ⅱ前段,遭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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