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委託旅行社代訂機票與簽證,無法適用民法第514條之8請求行程延誤的時間浪費賠償。法院指出,該法條僅適用於旅行社負責安排機票、住宿與行程的「套裝旅遊」情形。若旅客自行安排多數行程,即不成立旅遊契約,無從依此求償(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文章目錄
⚖️ 單訂機票與簽證出包,能要求旅行社賠償「時間浪費」嗎?
A計畫去越南富國島與河內旅遊,請B旅行社代訂三段航程機票、越南簽證。沒想到電子簽證生效日期不符合從富國島轉機到河內的入境規定,導致A無法按原定計畫飛往河內,只能改買機票飛往曼谷,浪費了許多時間。
A認為時間被耽誤,依據民法第514條之8規定,向B旅行社請求賠償「延誤行程時間浪費之精神上損害」。然而,A只請B旅行社代訂機票與簽證,飯店與行程全都是自己處理。(改編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一、行程延誤可以求償嗎?解析民法「旅遊未依約定進行」的適用條件
| 民法第518-4條 |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
(一)「時間浪費」精神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按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民法第514條之8定有明文。
法院指出,當旅行社自己出包,導致旅客的行程沒有辦法按照原本約定的計畫進行時,旅客確實可以因為「浪費了寶貴的時間」來向旅行社要求按日賠償。不過,這個法條的適用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大前提。
(二)核心前提:必須是旅行社包辦的「套裝行程」才適用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2條係規定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行程未依約定進行,第23條係規定旅行業於旅遊途中棄置或留滯旅客,第24條係規定旅行團出發後無法完成旅遊契約所定旅遊行程等旅行業應負之責任。
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2條規定,本契約所稱個別旅遊係指乙方不派領隊人員服務,由乙方依甲方之要求代為安排機票、住宿、旅遊行程;或甲方參加乙方所包裝販賣之機票、住宿、旅遊行程之個別旅遊產品。
可知上開國外旅遊與國外個別旅遊為前者派領隊人員服務,後者不派領隊人員服務,惟均由旅行業安排機票、住宿、旅遊行程等之套裝行程。且民法第514條之8既規定「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自於由旅行業者安排旅遊行程之情形,始有適用。
法院認為,無論是有領隊帶團的「國外旅遊」,還是沒有領隊但由旅行社代辦的「國外個別旅遊」,本質上都必須是旅行社幫你把「機票、住宿、旅遊行程」整套包辦的「套裝行程」。也就是說,民法第514條之8所保護的「旅遊未依約定進行」,只限於旅行社有承諾幫你「安排旅遊行程」的情況下才能拿來用!
二、單訂機票遇上行程延誤,為何不能向旅行社索賠時間損失?
(一)旅行社僅受託買機票、辦簽證,其餘均原告自行處理
依兩造之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第169至173頁)可知,原告僅於114年3月5日委託豐安公司購買原3段航程機票,於114年3月27日委託豐安公司辦理越南簽證,其餘富國島及河內之住宿、旅遊行程均係原告自行處理,並非由豐安公司安排旅遊行程,是被告辯稱原告僅委託豐安公司處理單一旅遊元件(如單訂機票),並非購買套裝行程,伊僅負處理受委託事項之義務等語,應可採信。
法院指出,從雙方的對話紀錄來看,A只有請旅行社處理「買機票」跟「辦簽證」這兩個單一的項目,剩下的飯店住宿、要去哪裡玩,全都是A自己安排的。既然不是向旅行社購買套裝行程,旅行社的責任就只有「把機票跟簽證辦好」,而沒有「確保整體旅遊行程順暢」的義務。
(二)非套裝行程,無民法第514條之8等規定適用
本件原告既非向豐安公司購買前揭國外旅遊、國外個別旅遊之套裝行程,依上開說明,即無民法第514條之8、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等適用,是原告依民法第514條之8、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2條、第23條、第25條規定,請求豐安公司負賠償責任,應屬無據。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這種單純代訂機票與簽證的狀況,完全沒有民法第514條之8的適用空間,A自然不能用這個條文來要求旅行社賠償浪費時間的精神損失!未來大家在只請旅行社「單訂機票」時,恐需注意這個法律認定上的小細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