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倒閉,信用卡分期還要繼續繳嗎?

商家倒閉,信用卡分期還要繼續繳嗎?

最後更新:讀取中…

商家倒閉致信用卡分期帳款生拒付爭議,法院依民法第299條第1項、誠信原則,認消費與借貸契約具經濟上一體性,消費者得以對抗商家之事由對抗受讓債權之資產管理公司並拒絕付款(參考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小上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

申辦信用卡分期來支付費用,若遇到商家突然倒閉,受讓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卻持續撥款催繳剩下的分期卡費,這時消費者到底能不能向銀行或催收機構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來拒絕付款?

⚖️遇到商家倒閉,未採用的服務還要繼續繳信用卡分期嗎?

A在資訊展向B公司購買了為期三年的電信網路專案,並依B公司要求向C銀行申辦信用卡,以按月繳納分期款的方式支付上網與電路費,沒想到合約進行到一半,B公司卻突然惡意倒閉,導致A的網路直接遭到斷線,被迫必須自己另外自費申辦其他網路服務。

A因B公司倒閉而解除契約並拒付分期卡費,C銀行雖承諾將帳款列為爭議帳款,後續卻將債權轉讓給D公司,D公司因而起訴要求A清償本金與違約金,使消費者面臨雙重付款危機(改編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小上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

一、 店家倒閉,消費者可以「同時履行抗辯」拒付卡費嗎?

(一) 長期服務型專案的法律性質:「繼續性供給契約」

又系爭專案既係由精聚公司於約定之3 年期限內,持續提供上訴人中華電信ADSL上網服務,再由上訴人依約分次按期支付價金,精聚公司有先為提供上網服務之給付義務,故倘精聚公司未依約繼續提供上訴人上網服務,上訴人即無支付當期價金之義務,並得以此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法院認定這種綁約三年的網路專案屬於繼續性供給契約,並非一般的分期付款買賣,由於商家負有先提供網路服務的給付義務,當商家倒閉導致網路中斷時,消費者當然有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依法免除給付該期網路費用的義務。

(二) 沒收到服務,消費者是否有義務繼續支付帳款?

又被上訴人本件係請求上訴人給付93年5 月起至94年8 月1 日止之分期款項,當時精聚公司既已倒閉,顯未能依約提供上訴人上網服務,依上開說明,上訴人自無給付上開期間分期款項之義務。

因為商家倒閉而無法繼續提供網路服務,消費者在未獲得對等服務的期間內,本來就沒有支付分期款項的義務,因此銀行或其受讓人向消費者催討這段期間的信用卡分期帳款,在法律上是完全沒有理由的。

一、從「經濟上一體性」,消費者能對抗銀行與催收機構嗎?

(一)消費與消費借貸間牽連關係:銀行不能置身事外

本件上訴人係為向精聚公司購買系爭專案始申辦中華商銀信用卡,可見精聚公司藉此提升消費者之購買力,增加商品銷售,並促使其價金受償獲得滿足,中華商銀亦從中獲取手續費、利息、提高使用率、客戶資訊等利益,應認渠等具有合作關係,經濟上實存在一緊密關係,於此類交易模式中結合成一體進行營業活動,共同獲取利益,故上訴人與精聚公司間之消費契約,及上訴人與中華商銀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關係緊密,具有經濟上之同一性,在經濟上本為一個交易行為,然在法律上經評價為兩個獨立契約關係,使上訴人喪失其固得對抗精聚公司之利益,如本件中精聚公司業已停業倒閉,導致上訴人未能享受對對價之網路服務,卻仍須履行對中華商銀之墊款返還義務,任憑中華商銀置身事外,對於消費者甚屬不公,應認上開二契約間互有履行及效力上之牽連關係,意即上訴人得以對抗精聚公司之事由,對抗中華商銀始符誠信原則。

法院認為商家與銀行在經濟上存在緊密關係且共同獲利,如果只因為法律上將其評價為兩個獨立契約,就強迫沒得到網路服務的消費者仍須向銀行還款,顯然有違誠信原則,因此應認定兩契約具有效力上的牽連關係,消費者得以對抗商家之事由來對抗銀行。

(二)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消費者可以拒絕付款嗎?

本件上訴人得以精聚公司未提供對等服務,而主張同時履行抗辯,進而解除契約,且以此事由對抗中華商銀行,俱如前述,而被上訴人係輾轉自中華商銀受讓系爭債權,依前揭規定,上訴人於接獲受讓通知時,所得對抗中華商銀之事由,亦得對抗被上訴人,故上訴人抗辯精聚公司未依約提供服務,並已解除契約,且依系爭會議結論,中華商銀不得請求本件款項,自得拒絕給付被上訴人本件請求等語,自屬有據。

依據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受債權讓與通知時能對抗原債權人的理由,也可以用來對抗受讓人,因此消費者既然能以商家倒閉、未獲服務及會議結論等理由拒絕向銀行付款,這些抗辯事由當然也可以用來對抗輾轉受讓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