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權利車前必知:所有權、被拖吊、罰單責任一次說清楚!

想買權利車省錢,卻搞不清楚到底買到什麼?網路說法眾說紛紜,有人說合法、有人說是贓車、有人說會被銀行拖走。法律上,你確實可以取得所有權,但通常是不完整的。本文不聽說,直接整理法院判決:告訴你買到的是什麼,以及被拖吊、背罰單、觸法等三大風險,買前必看。

買權利車前必知:所有權、被拖吊、罰單責任一次說清楚!

買權利車在法律上可能取得所有權,但通常不完整,且面臨三大風險:銀行持有抵押權、可隨時拖走車輛、無法過戶導致原車主仍須承擔稅單罰單;而換車牌規避拖吊則可能觸犯刑法。(參考自: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3923 號民事判決

一、什麼是權利車?你究竟可以買到什麼?

(一)可以買到車子的所有權,但是無法過戶登記

惟查汽車為動產,依民法第七百六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其物權之讓與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在監理機關所為過戶,屬於行政上之監理事,不生物權移轉之效力,原審據以認定上訴人已取得所有權,固屬誤會 。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3923 號民事判決

權利車非法律上的概念,是民間車輛黑市的俗稱,指透過買賣(讓渡)取得使用權,但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的車輛;其源自原車主向銀行貸款、當鋪典當,後因無法清償貸款、無法回贖,而讓車成為「銀行權利車」、「流當權利車」,並多以低於市價之價格拋售,以求債權獲償。

看完上面的判決內容,這裡有個地方需要注意的是:就法律上而言,汽車所有權的取得,與能否辦理登記沒有關係!因此,買賣權利車在理論上,是可以取得所有權的,只是常見的狀況下,這個後來才取得的所有權,會需要受到特殊約定或法規(因為車子早已被當鋪設定動產質權、銀行設定動產抵押權了,詳下列表格)的限制,也就是說,通常取得的並不是完整的所有權。

民法第899條之2第1項後段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當鋪業法第21條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少於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計之;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
民法第873條之1第1項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權利車如果沒有刑事問題,不一定會是贓車

「無論係『流當權利車』或『銀行權利車』,最初均係『車輛原所有權人』因債務問題而同意出讓車輛使用權與他人...如其中轉手買賣之行為涉及不法,仍應依照相關刑責規定論處,不得逕行遁入『權利車買賣』此一遊走於法律邊緣之模糊概念,脫免行為人應負擔之罪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既然上面提到,權利車是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的車輛,那有沒有可能是贓車呢?因為贓車是涉及「刑事不法」的車輛,而權利車成因甚廣(可能只是民事問題),不一定會牽涉到刑事案件,因此兩者可能有交集,但並非必然的關係。

二、既然可以買到所有權,那無法過戶會有什麼問題?

(一)買到的車子可能突然不見:有抵押權的銀行,有權利把權利車拖走

上面提到的,銀行設定動產抵押權了,這個行為在法律的規定上,表示有抵押權的銀行,不僅可以占有權利車、也可以對抗買到權利車的新買家,這實際上就會產生,銀行透過民間權利車賞金獵人等管道,得知債權人車輛的蹤跡後,可以不用經新買家同意,直接把權利車拖走的狀況。

(二)賣車後要繳很多稅罰單:原車主負擔權利車「賦稅」、「罰鍰」

另外關於可取得所有權,但無法過戶登記的風險是,這是法律上「登記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同的狀況,會發生原車主於車輛買賣後,因為無法過戶登記的關係,基於自己仍可能屬於車輛在行政登記上的所有人,依法仍須負擔車輛相關的賦稅、罰鍰

此時,當車輛的實際使用人發生交通違規,原車主縱然非違規人,依法仍需繳納罰鍰,且車輛若是經過了多次轉手,無法找到實際使用人,甚至需要提起訴訟解決後續不斷衍生的罰鍰困擾

三、還是想買權利車,如何避免後續問題?

(一)買權利車請注意:出售者提供的所有權相關文件

因權利車仍須擔保銀行、當鋪之債權,其買賣後多無法辦理過戶登記,多會要求出售者提供:行車執照、流當證明、買賣契約書、讓渡書、原車主的授權書等文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49號刑事判決),以確保確實是自所有權人處買到車輛。

(二)買權利車之後:換車牌免拖吊,有特種文書罪刑責

上面提到權利車可能會有遭銀行直接拖吊的風險,因此,常見也有以換車牌、偽造引擎號碼等方式,想要藉此避免權利車被銀行發現,但是這可能會有刑法偽造特種文書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問題,除了會有刑責、也可能會讓自己的牌照因此不保,非常不建議以這樣的方式企圖保有權利車,這會讓你在貪求權利車的便宜下,無端讓自己生活增添很多風險。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5款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四、買賣權利車本屬高風險,購入前後請慎思、小心觸法

基於上面的討論,權利車雖然可以買到所有權(可能不完整)、使用權,但其實權利車法律關係不明、且涉及銀行、當鋪等多重債務問題,背後真的有蠻多法律風險,仍屬於高風險的買賣,實際上是,讓賣的人無法安心、買的人也沒有實質保障!

關於權利車的近期新聞,以下節錄一些給大家參考:「全台最大”權利車詐騙”! 200多人受害.查扣232輛車」、「車行勾結詐團! 供應車手權利車 再以三成價便宜價賣民眾」,總之,買賣權利車並不是單純因為無法過戶,所以比較便宜而已,後面風險可能比想像的大很多!建議慎思。

判決小註記
網路上關於權利車的資訊眾多、亦真假難辨,若單純圖較便宜之車輛,或許這不是個好選擇,恐怕背後付出的代價遠比想像的高!切莫因為貪圖快感、他人眼光,讓自己後續有越來越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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