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警局「提告」卻沒下文?你是「備案」或「報案」呢?

到警局陳述案情,卻遲遲沒有下文?可能只是「備案」而非正式「報案」!本文說明兩者關鍵差異:備案無法律效力,報案才會立案偵查並取得統一受理案件證明單。尤其告訴乃論之罪,須在告訴期間內確實完成報案,否則告訴權恐因時效經過而消滅。

到警局「提告」卻沒下文?你是「備案」或「報案」呢?

最後更新:讀取中… 真人撰寫

如果發生刑事案件,去完警局告訴警方犯罪事實後,一直等不到案件處理進度,可能是未向警方正確「報案」,僅是處於「備案」的狀況!於特殊狀況更可能影響告訴權的行使!

一、「備案」與「報案」的區別

「備案」並非有正規法律效力的程序,類似警察接受民眾的陳情而已,後續不一定要立案處理,也有可能會因為事件的性質,再轉給其他合適的民政單位處理;「報案」是表示經告訴權人表明提起告訴,此時警察必須立案處理、偵查,涉及警察內部破案率等業績考核,並會提供「報案三聯單、統一受理案件證明單」(詳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報案大變革,受(處)理案件證明單3月1日上路,後合併為「統一受理案件證明單」以資證明。

二、告訴乃論之罪,特別注意有無「報案」成功

因「報案」方表示已經受理提告,所以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確實在告訴權的時效內,向警方「報案」(報案三聯單、統一受理案件證明單上有e化案號,可於內政部警政署查詢處理進度);否則若僅是「備案」,基於尚未確實提起告訴,待告訴權時效經過後,即難以繼續行使有效地告訴權。

三、如何確保案件被確實受理

必須清楚說明要「報案+提出告訴」,製作提告筆錄,後續便可依照e化案號追蹤查詢處理進度(現行案件偵查處理進度三個月、半年、一年左右不等,可定期向承辦警檢查詢);若遇警方不合理地不受理,得視狀況索取異議單,便於後續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