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關係難以了結,如何請求法院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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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購屋關係終止後之財產結算爭議,涉及類推適用民法第694條、第697條及第699條等合夥清算規定,法院最終認定當合資成員僅二人且無法依程序選任清算人,且對帳目存有爭執時,成員得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並依結果為給付(參考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

⚖️ 合資買房卻卡在清算,雙方各執一詞怎麼辦?

A與B、C分別合資購買兩處不動產,約定出資比例各半並分別登記於B、C名下,計畫將來出售後平分盈虧,後來雙方同意終止這份合資關係,A主張已經寄發律師函與清算報告書,要求對方變賣房地並返還出資與其墊付的管理費、稅捐等款項。

B與C則辯稱房地根本還沒賣掉,且對A提出的結算報告金額存有諸多異議,認為清算程序尚未完成,雖然先前已有法院判決命A要協同辦理清算,但雙方至今仍無法對帳目達成共識,導致這筆合資財產一直卡在僵局無法處理(改編自: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88 號民事判決)。

一、合資關係無法自行選任清算人時的司法救濟

(一)當合資人僅有二人時無法達成過半數決的困境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倘合夥人僅二人,無法依法定程序選任清算人,對於各自提出之帳目或合夥財產處理方式(如是否出售合夥財產等)亦多有爭執,各執己見,無法進行清算;則部分合夥人為完成清算,分配合夥財產,提出清算相關帳目,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並依結算結果請求給付,尚非法所不許。

法院考量民法第694條規定清算人需由合夥人全體過半數選任,然而在本案兩位成員組成的合資關係中,若雙方意見分歧便會陷入法律上的選任僵局,因此法院認定當事人將帳目提交法院請求裁判結算,是為了突破無法自行清算的困境,這屬於權利行使的正當途徑,法律並不禁止。

(二)法院應介入實質調查並判斷清算帳目與方法

倘其主張屬實,法院應依其請求,命兩造就清算帳目及清算方法攻防舉證,量酌出售合資財產之必要性等,而為清算結果之判斷。

法院針對類推適用民法第697條至第699條的清算程序,指出當成員請求裁判結算時,法院必須進一步命雙方針對帳目及處理方式進行舉證與攻防,並具體評估是否具備變賣合資不動產的必要性,而不應僅以程序尚未完結為由就否定當事人的請求,最終應由法院依據事實做出結算的裁判。

二、合資財產墊付款項的請求時機限制

(一)合資契約關於費用歸墊的特別約定優先適用

且依兩造間合資契約第3 條約定之旨趣,上訴人所墊付之管理費等費用,應於系爭房地出售,始行扣除歸墊,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該墊款,難認有理。

法院審閱雙方當初簽署的合資契約細節,發現契約第3條明確規範了管理費等持有成本的回收機制,這些費用必須在房屋「出售」後才從所得款項中扣除,故法院認定在房屋尚未賣出變現前,成員不能逕自要求對方立刻返還墊付的水電或稅費。

(二)清算程序中債務清償與餘額分配的先後順序

合夥財產須依民法第697條第1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尚有賸餘,始應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必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後尚有賸餘,始應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於各合夥人,民法第697條第2 項、第699條規定甚明。

法院嚴格執行民法第697條及第699條規定的分配位階,強調必須先將合資財產用來清償債務或保留必要款項後,才能談到返還出資額,最後若還有賸餘才進行盈餘分配,在本案房地尚未變價出售且負債(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A提早要求分配財產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先後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