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聲請退還。雖然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僅明文規定第一審撤回可退費,但法院認為在第三審判決前撤回起訴,同樣具有節省司法資源的性質,應透過漏洞補充之方法,准予退還三分之二的裁判費。(參考判決: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 打到最高法院想收手?第三審撤回起訴還能退錢嗎?
A 與 B 因清償債務事件陷入糾葛,案件歷經第一審與第二審審理,法院皆判決 A 敗訴。A 不服判決結果,決定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依規定繳納了第三審裁判費,希望能爭取最後翻盤的機會。
但在最高法院做出最終判決前,A 突然具狀表示要撤回起訴。隨後,A 在撤回後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希望能退還這筆第三審裁判費。究竟法律對於在最後關頭選擇「中途喊卡」的當事人,是否願意退還部分規費?(改編自: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一、法律只說第一審撤回可退費,為何第三審也適用?
(一)民事訴訟法關於退還裁判費的基礎規定
按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之勞費而設。
法律在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如果原告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結束前決定不告了(撤回),可以在三個月內要回三分之二的裁判費。這項規定的出發點是為了鼓勵大家不要浪費司法資源,只要當事人願意及早終止不必要的訴訟,減輕法院負擔,法院也會回饋部分規費作為獎勵。
(二)法院如何填補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漏洞」
至於原告在第一、二審敗訴後,迨上訴第三審時,始於第三審判決前撤回起訴者,雖未為上開規定之文義所涵蓋,惟此種情形既足以節省第三審法院之勞費,具有與上開規定相同之共通基礎……顯屬公開之法律漏洞,自應依漏洞補充之方法作目的性之擴張……涵攝於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適用之範圍內。
雖然法律文字表面上只提到「第一審」,但法院認為,在第三審判決前撤回起訴,同樣能省下最高法院法官後續判斷的心力,這與第一審撤回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法院認定這是一個「公開之法律漏洞」,決定透過法律解釋的方法,讓在第三審撤回起訴的人也能比照規定,領回三分之二的裁判費。
二、具體退費金額與聲請程序的要求是什麼?
(一)本案法院最終裁定的退費金額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裁判費應退還新台幣二萬六千一百四十六元。
在本件案例中,聲請人原本繳納了第三審裁判費,在最高法院做出裁定後,明確准許退還新台幣二萬六千一百四十六元。這筆金額正是法院根據法律漏洞補充的精神,計算出應發還給當事人的三分之二規費,保障了當事人在程序終止後的金錢權益。
(二)聲請退費的時間限制與程序要件
旋於本院判決前具狀撤回起訴,並於最後一名聲請人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依上說明,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除了必須在法院判決前具狀撤回外,法院特別提醒,聲請退費必須在撤回後的「三個月內」提出。本案的聲請人(包含承當訴訟的人)在撤回起訴後,緊接著在三個月法定期限內向最高法院聲請退費,程序完全合法,因此法院最終做出了准予退費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