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來路不明電子菸,恐誤觸毒品、負上刑責!

刑事犯罪之成立需具備主觀犯意,若行為人持有大麻電子菸,但主觀上確信該物僅為一般電子菸且外觀無法辨識,本案法院因檢察官無法證明其有持有毒品之認識,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無罪(參考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原易緝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刑事犯罪之成立需具備主觀犯意,若行為人持有大麻電子菸,但主觀上確信該物僅為一般電子菸且外觀無法辨識,本案法院因檢察官無法證明其有持有毒品之認識,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無罪(參考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原易緝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 不知道電子菸含有大麻,隨手幫朋友帶走卻被警察逮捕

A 在汽車旅館參加聚會,友人 B 遞給他一支外型小巧的電子菸,聲稱是剛拿到的新產品並邀請 A 試抽看看,A 隨手將這支電子菸放入背包收納。

隨後 A 因其他民眾糾紛在現場遇警盤查,他毫不猶豫地主動將背包內物品倒出供警方檢視,卻被搜出這支電子菸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究竟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持有違禁物,是否會構成毒品罪的重罰?(改編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原易緝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一、不知道電子菸含大麻也算犯罪嗎?持有毒品的主觀要件

(一)成立持有毒品罪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

就持有違禁物或管制物品構成持有之犯罪行為,依刑法第12、13條之規定,應對所持有之物品為違禁物或管制物品具有主觀上之明知或容認始能成立,即以持有毒品為例,對於所持有毒品之種類亦須具有認識,始能論處持有該種類毒品之犯罪。

法律規定刑事處罰以處罰故意犯為原則,因此要成立持有毒品罪,行為人除了客觀上握有該物品外,主觀上也必須明確知道或預見該物品是違禁毒品,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所拿的物品種類完全沒有認識,在法律上就不具備犯罪故意而無法開罰。

(二)法院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真的不知道」內容物?

本案遭查扣之物品,具有電子菸之外觀,而對於其內究竟含有何種成分,在無其他事證得為證明之情況下,實難逕自認定被告對於該電子菸其內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所認識,甚至認定被告係明知為第二級毒品大麻而加以持有。

法院在本案中觀察到該電子菸的外觀與一般菸具無異,且被告在警方盤查時表現坦蕩,甚至主動倒出包包物品,加上證人也供稱交付時並未告知內容物,因此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能證明被告明知裡面有大麻,最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