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地施工導致房屋受損,受害者可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第794條請求賠償。法院認定起造人(地主)與承造人(營造商)未盡防護義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建築師之監造責任不含施工技術層面安全,無須賠償。(參考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隔壁施工害房子出了問題,可以找誰負責?
A的房子旁邊是一塊空地,地主B為了蓋新房子,找了C營造公司負責施工,並請D建築師負責設計與監造,沒想到C營造公司在開挖地下室、拔除擋土鋼軌樁時,連日震動竟導致A的房屋牆面龜裂、磁磚剝落,甚至連化糞池都破裂而完全喪失功能。
A看著日益嚴重的屋損,要求B地主、C營造商與D建築師連帶賠償數十萬元修復費,然而,B地主主張已經委託專業技師做過防護、C營造商推託是A家水塔漏水導致地基下陷,D建築師也認為這不屬於他的責任範圍。面對互相推諉的三方,A真的能成功求償嗎?(改編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建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一、營造商與地主需要為鄰地屋損負責嗎?
(一)營造商未做好防護措施須負賠償責任
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基礎設計及施工應防護鄰近建築物之安全,建築法第69條、構造編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目的在保護相鄰房地所有人之權益,自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之保護他人之法律……富晟公司乃系爭工程之承攬人,為營造工程業者,於施工中未依建築法第69條、構造編第62條第1項規定為防護措施,造成系爭建物之損害,自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侵權行為。
法院指出,營造商在進行挖土工程時,依法有義務要做好防護措施,避免鄰居的房屋傾斜或發生危險。只要鄰房因為挖土工程產生損壞(不限於嚴重的傾斜或倒塌),營造商就違反了建築法用來保護相鄰所有權人的法律,必須負起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地主發包工程仍不能免除防護義務
定作人違反民法第794條規定者,應推定其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定作人依法令負有為特定事項之義務,而使他人代為該事項時,定作人就該他人之過失或不適當之履行,仍應負其全責,不得因該他人之代為履行而免其義務。盧景霞既未能證明其就富晟公司之定作或指示無過失……其就富晟公司於施工過程中造成系爭建物之損害,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地主(法律上稱為起造人或定作人)在自己土地上蓋房子時,本來就負有「不能讓鄰地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的務,就算地主把工程發包給專業的營造商代為執行,也不能因此就把責任甩得一乾二淨,除非地主能證明自己在指示施工時完全沒有過失,否則地主還是要跟營造商一起為鄰房的損害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建築師(監造人)需要一起連帶賠償嗎?
建築師受託監督工程施工之範圍,依上說明,除依同法第18條規定監督營造業是否按照設計圖說內容、施工計畫與建築法令施工,施工所使用之建築材料應查核其規格及品質是否符合規定,及其監督方法以施工前查驗及在各施工進度完成後勘驗為主之外,應不包括監督現場施工技術如何執行、施工安全等技術執行層面部分……造成系爭建物損害之原因,為系爭工程之施工過程,因所採行之施工方法、工程技術及現場施工安全檢查有過失所致,與系爭工程是否按圖說施工或建築材料有無符合規定無關,應由富晟公司而非林士淵負責。
法院指出,建築師受託「監造」的主要任務,是負責確認營造商有沒有乖乖按照當初畫好的設計圖來蓋、使用的建築材料有沒有符合規格標準。至於「現場施工的技術到底要怎麼執行」、「挖土時的擋土安全措施有沒有做好」等現場實務操作的技術層面,屬於營造商專任工程人員的職責。因為這次房屋受損是因為施工方法與現場安全維護出了差錯,跟建築師有沒有按圖監督無關,所以建築師依法不需要連帶賠償!
三、房屋修繕費用的計算有什麼限制嗎?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3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所得請求者既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倘以修復費用為估定其回復原狀費用之標準,則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時,即應予折舊……本件須修復者屬房屋設備,無單獨使用價值,其耐用年數應隨其主要設備而定。
法院指出,損害賠償的核心精神是「回復原狀」,當受害人拿著估價單向法院要求對方支付修復費用時,法院會把費用拆成「工資」與「材料零件」來看。工資部分可以全額要回來,但在材料費的部分,因為修繕一定是用全新的建材去替換已經使用了好幾年的舊建材,會產生「新品換舊品」的價差利益。因此,材料費必須依照房屋的法定耐用年數(例如鋼筋混凝土造為50年)按比例扣除「折舊」後,才是在法律上真正能拿到的合理賠償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