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之設計委託契約,是承攬、委任契約?

系爭採購契約性質並非民法上典型之承攬或委任契約,而應為「設計委託契約」。應認系爭採購契約之性質,既非委任亦非承攬,而屬於無名契約;而其性質又兼具承攬與委任之性質,故而為承攬與委任之混合契約。(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390 號民事判決)

政府採購之設計委託契約,是承攬、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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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採購契約性質並非民法上典型之承攬或委任契約,而應為「設計委託契約」。應認系爭採購契約之性質,既非委任亦非承攬,而屬於無名契約;而其性質又兼具承攬與委任之性質,故而為承攬與委任之混合契約。(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390 號民事判決

⚖️ 委託建築師設計不符原本需求怎麼辦?看這起消防公安設計爭議官司

A市政府為符合消防法規辦理招標,由建築師B提出建議書得標並簽約。但政府隨後發現,B設計的圖說與當初消防公安意旨落差極大,導致多支出上千萬元。政府氣得提告,B則反駁圖說早已通過層層審查且完工驗收。這起因委託建築師設計不符原本需求引發的千萬大戰,法院最後會怎麼判?(改編自: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390 號民事判決

一、系爭設計委託契約:政府採購法投標,規劃建物整修,供工程包商施工等

兩造訂立系爭勞務採購契約,乃源於上訴人欲將仁愛之家老舊建築物整修,以符合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之相 關法令;而系爭勞務採購契約之標的僅係:勘查地形、製作設計 工程圖說、編制工程預算書、施工說明書、補充說明書(含材料 及設備規範)、協助發包、供給工程圖說、工程監造、施工品質 管制、規劃與可行性研究、設計、協辦招標及決標、施工監造以及其它服務,而非整修仁愛之家老舊建築物之承攬契約。因系爭工程涉及建築等多項專業,故上訴人擬具系爭邀標書,先行邀請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八條之廠商參與投標,代上訴人進行專業規劃 ,以供承包廠商據以施工。(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390 號民事判決

二、如何區分委任、承攬?本件設計委託之採購契約,為承攬與委任之混合契約

復查,民法上委任與承攬,雖均屬供給勞務契約,惟委任契約重在處理事務,委任人與受任人 間,具有信賴關係,且原則上為無償;而承攬關係,則以完成一 定工作為目的,且定作人對於承攬人原則上應給付報酬。(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390 號民事判決

系爭採購契約性質並非民法上典型之承攬或委任契約,而應為「設計委託契約」。應認系爭採購契約之性質,既非委任亦非承攬,而屬於無名契約;而其性質又兼具承攬與委任之性質,故而為承攬與委任之混合契約。(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390 號民事判決

法院認為,這種請建築師進行規劃、設計與監造的契約,在法律性質上同時兼具了「承攬」(著重在完成特定圖說與工作目的)與「委任」(著重在處理事務與信賴關係)的特性,屬於一種「混合契約」

三、本件屬承攬與委任之混合契約,原則上應適用各該性質之契約規定

查本件採購契約為承攬與委任之混合契約,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 。按混合契約,原則上應適用各該性質之契約,與民法第五百二 十九條並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訂其他契 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之情形,未盡相同。則原審謂:各式無名契約而屬於勞務給付性質之契約,均有民法債篇有 關委任規定之適用,兩造間之契約關係亦應適用委任之相關規定 云云,洵有未洽。(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390 號民事判決

值得留心的是,二審法院原本認為只要屬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種類的勞務給付契約,一律都要直接適用民法關於委任的規定;但最高法院指出,混合契約原則上應該要根據它實質上所包含的性質,分別去適用各該性質的契約規定,不能一股腦全部套用委任的條文。

📚:林誠二,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上),2024年10月1版第5刷,第65、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