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還沒離職就開公司搶客戶,公司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員工若於任職期間利用公司資源合謀設立新公司,並於離職後不正當競爭搶奪客戶,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背於善良風俗」之侵權行為。法院認定這類悖離商業倫理的惡性競爭應負賠償責任,即便競業禁止約款失效,仍有求償空間(參考自: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693 號民事判決)

員工若於任職期間利用公司資源合謀設立新公司,並於離職後不正當競爭搶奪客戶,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背於善良風俗」之侵權行為。法院認定這類悖離商業倫理的惡性競爭應負賠償責任,即便競業禁止約款失效,仍有求償空間(參考自: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693 號民事判決

⚖️ 核心幹部集體出走還開公司搶生意,老闆能求償嗎?

A、B、C、D 四人原在某高分子公司擔任副總、人事、業務與會計等要職,不僅能接觸公司 ERP 系統內的生產技術與客戶財務資訊,更簽有保密與離職後三年的競業禁止切結書。沒想到,這群老臣竟然被控與下游廠商合夥,在還沒離職前就悄悄完成新公司登記,隨即轉往新公司任職,生產相同產品並以價格優勢搶走原公司的老客戶。

原公司憤而提告,主張這群員工違反忠誠義務與競業禁止約定,甚至控告新公司明知情節仍聘僱他們,屬於共同故意侵害權利。雖然員工辯稱新公司是親戚投資的,且原公司的競業條款沒給補償金應該無效,但這場「預謀出走」的法律戰,法院最終會站在哪一邊?(改編自: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693 號民事判決

一、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沒有補償金,是否就完全無效?

(一)競業禁止約款效力的認定標準

其餘被上訴人之競業禁止約款則因未有代償措施對勞工顯失公平,應認無效,上訴人依前揭約款請求顏宏嘉等人損害賠償,亦無理由。

一般公司都會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切結書,但法律上並非簽了就一定有效。判決提到,如果公司沒有提供對等的「代償措施」,也就是給員工不競爭的補償金,在法律實務上會被認為對勞工顯失公平,進而導致該約款失效。在本案中,因為公司無法證明有給付相應補償,導致原本約定的違約賠償請求在法律上被認定無效。

二、員工還沒離職就籌設競爭公司,會觸犯哪些法律責任?

(一)「背於善良風俗」侵權行為的法律定義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背於善良風俗,在現代多元及工商發達之社會,不僅指行為違反倫理道德、社會習俗及價值意識,並包括以悖離於經濟競爭秩序與商業倫理之不正當行為,惡性榨取他方努力之成果在內。

即便原本簽署的競業禁止約款失效,也不代表員工可以肆無忌憚地挖牆腳。法院解釋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時,強調「善良風俗」的範疇也包含「商業倫理」。如果員工的行為悖離了經濟競爭秩序,惡意榨取原雇主長年累積的成果,這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仍會被視為侵權,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二)任職期間預謀競爭與不正當營業競爭的認定

該公司係於102年3月11日完成公司登記,即在顏宏嘉、陳忠偉仍任職於上訴人期間就已成立…如企業員工於企業經營或商業活動中,利用職務機會取得企業之資源,合謀與該企業為不正當之營業競爭,致使企業流失其原有之客戶,而遭受損害者,亦屬之。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員工還領著老闆薪水時,竟然就已經把競爭公司登記好了。最高法院點出,如果員工在接近籌備完成或登記後,立刻轉職去搶奪原客戶,這就違反了員工應有的「忠誠義務」。這種在職期間的合謀行為,不能單純視為自由市場的競爭,法院必須嚴格審究這是否屬於背於善良風俗的侵權行為。最後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沒有查清楚這點,因此將案件發回要求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