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沒資力支付小孩扶養費,祖父母需要負責嗎?

視情況而定!倘若第一順位之扶養義務人(如父母)經濟能力不足,無法全面承擔子女之扶養費或生病家屬之醫藥費時,第二順位之扶養義務人(如祖父母)則有責任對「不足部分」負責分擔(參考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父母沒資力支付小孩扶養費,祖父母需要負責嗎?

當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資力不足時,後順位義務人是否仍應履行義務之爭議,法院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認後順位扶養義務人仍須就不足部分履行扶養義務,不得僅因前順位者有工作能力而免除責任(參考自: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簡抗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家庭成員面臨經濟困境,需要子女或親屬負擔扶養義務時,排在首位的扶養義務人可能因為收入微薄而無法獨力支撐,此時其他親屬常會產生疑問,質疑自己是否因為順位在後就能置身事外?或者是否只要前順位的人有工作能力,自己就能完全免除照顧家庭與分擔生活開銷的法律責任?

⚖️ 媳婦薪水不夠用,阿公真的能不付孫子的扶養費嗎?

未成年 A 與 B 的父親長期患病,其母 C 在越南工作,每月薪資僅約新台幣兩、三萬元,而祖母 D 獨力代墊了父親醫藥費與孫子女生活費,因此轉向祖父 E 請求共同分擔這些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母親 C 既然有固定工作收入,就是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後順位祖父母即不需履行義務,因而駁回祖母 D 請求分擔代墊款的聲請,這讓不服的祖母 D 決定提起再抗告(改編自: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簡抗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一、前順位者資力不足,後順位義務人要履行扶養義務嗎?

(一)第一順位義務人資力不足,後順位義務人的介入時機?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履行扶養義務順序在先之人,如資力不甚充分,扶養權利人仍得請求順序在後之扶養義務人,就不足部分履行扶養義務,本院二十一年上字第二○九三號著有判例。

法院引用重要判例指出,雖然法律規定了扶養義務的先後順序,但這種順序並非絕對的屏障,如果排在前面的人財力並不充裕,無法完全負擔受扶養人的生活需求,那麼排在後面的人就不能袖手旁觀,必須針對前順位者無力支付的不足部分補位並承擔義務。

(二)當首位義務人薪水僅夠糊口時,法院如何判斷?

足見己○○並無充分資力,足以負擔戊○○生前之扶養費(包括醫藥費用在內),及乙○○、甲○○未滿十六歲前之扶養費,則依前揭判例意旨,就己○○資力不足部分,仍應由後順序之扶養義務人即丙○○與相對人共同履行扶養義務。

在本案的具體情況中,法院認為母親在越南每月約兩、三萬元的收入,要同時負擔病重配偶的醫藥費以及兩個小孩的成長支出,在資力上顯然並不充分,因此裁定不能僅因為母親有工作就免除祖父的扶養責任,身為後順位義務人的祖父母仍應就其資力不足的部分共同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