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不得告刑事的條款,真的不能再提告嗎?

和解書中約定不得提告刑事,這類限制訴訟權的條款,常因違反憲法保障的訴訟權與民法公序良俗而被認定為無效,法院指出刑事追訴是國家的權利,私人不能預先簽約拋棄,因此即便違反約定而提告,對方通常也不能據此請求賠償違約金。(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24 號民事判決)

和解書中約定不得提告刑事,這類限制訴訟權的條款,常因違反憲法保障的訴訟權與民法公序良俗而被認定為無效,法院指出刑事追訴是國家的權利,私人不能預先簽約拋棄,因此即便違反約定而提告,對方通常也不能據此請求賠償違約金。(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24 號民事判決

⚖️ 簽了和解書又告刑事,難道要賠百萬違約金嗎?

A與B簽署一份經過公證的和解書,內容明文約定A及其家人不得針對過去的事由提起民、刑事訴訟,否則每次必須支付150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沒想到A後來還是對B提起了刑事恐嚇取財告訴,B隨即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A支付這筆巨額違約金。

A主張預先拋棄刑事告訴權的約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不應被強制執行,但B認為這是雙方私下解決紛爭、基於誠信原則的約定,與國家利益無關,應屬合法有效,究竟這份限制提告權利的合約,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改編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24 號民事判決)。

一、簽了約定「不得提告」的和解書,法律上真的算數嗎?

(一)拋棄訴訟權利是否違反公序良俗的判斷標準

按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72條定有明文。次按,權利之拋棄,不得違背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否則其拋棄行為無效。又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協議書雖約定兩造「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追究他方刑責」,其真意倘係拋棄刑事訴訟權,即有違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難謂有效(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法律規定如果合約內容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就會失效,法院引用最高法院的觀點指出,憲法保障每個人都有提官司的權利,如果和解書的目的是要讓人徹底拋棄刑事訴訟權,這就跟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意旨相違背,難以被認定為有效。

(二)國家刑罰權能否透過私人契約自由處分

復按,刑事犯罪包括侵害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基於保障國家、社會及公共秩序及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等權利,國家乃依「罪刑法定原則」規範了刑事犯罪之追訴及處罰,此非私人所能任意處分之標的。又縱使為告訴乃論之罪,應於告訴人明知特定犯罪事實後基於自由意志而決定是否告訴或撤回告訴,亦不得由當事人預先概括約定拋棄刑事告訴權。

法院認為刑事追訴是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行使的權力,不是一般人可以隨便私下交易或拋棄的東西,即便是一般常見可以撤告的「告訴乃論」案件,也必須由當事人在知道犯罪事實後,自由決定要不要告,不可以事先就簽約說好絕對不准告。

二、為什麼違反和解書約定去提告,卻不用賠償違約金?

(一)避免國家刑罰權私法化的不當連結

此係以私法契約方式就國家得依法追訴之犯罪行為,預先課予當事人契約責任,實屬不當之連結,將使私法契約之當事人因畏懼違約之效果,不願訴請國家依法追訴犯罪行為,造成國家刑罰權私法化,依前說明,系爭條款有違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自屬違反公共秩序,依民法第72條之規定,為無效。

法院擔心如果承認這種「不告就給錢」的約定,會讓人在面對犯罪時,因為害怕賠償巨額違約金而不敢報警求助,這會導致私法契約干擾了國家的犯罪追訴功能,因此認定這種約定屬於不當連結,並不會產生法律上的強制力。

(二)條款無效導致強制執行失其根據

系爭條款約定就原告承諾放棄追訴被告與本事件有關之刑事責任部分,因違反公共秩序,而屬無效,則系爭公證書所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內容即「一方如不依後附協議給付約定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時,均應逕受強制執行。」,即因系爭和解書之系爭條款無效而不存在,被告自不得以原告於113年3月間以系爭和解書簽署過程事由,對被告提出刑事恐嚇取財告訴,違反系爭條款為由,持系爭公證書請求強制執行。

因為禁止提告刑事的條款違反了公序良俗而失效,所以當初公證書中約定的「違反就要賠違約金並直接執行」也就跟著沒了法律依據,法院最終判定被告不能因為原告去告刑事,就要求法院查封原告財產來抵償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