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撤告」而達成和解,對方真的還可以再告嗎?

單純簽定和解書,約定對方不得再告,屬於沒有刑事訴訟法上效力的「約定撤告」而已!如果真的希望將紛爭和平落幕,讓對方後續無法再提告的話,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須是告訴乃論之罪、並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撤回告訴,通常實務上,會請對方在和解當下,就簽好撤回告訴狀,以求自保。

「約定撤告」而達成和解,對方真的還可以再告嗎?

尤其是車禍、傷害等案件,常以約定撤告作為雙方和解的條件,但約定撤告在法律上的意義是什麼?是否真的會生撤回告訴的效力而讓對方不得再告呢?

一、刑事訴訟法的撤回告訴,法定時點、程序要求為何?

(一)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該第一審法院以書狀或言詞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思,仍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

「故告訴乃論之罪,縱經當事人私行和解,願撤回其告訴,但該告訴人嗣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該第一審法院以書狀或言詞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思,仍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查本件告訴人與被告雖於原法院審理中達成民事和解,惟告訴人並未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為撤回告訴之意思表示,有原審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三六號卷可按,自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1、告訴乃論的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狀、言詞向法院表示撤回告訴

如果是「告訴乃論」的罪,是可以事後撤回已經進行中的刑事案件,但是就撤回的方式,必須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需要留意在時點上: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形式上: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表示撤回的意思,必須符合這兩個前提,才表示對方真的向法院說明,這個案件我不想追究了,請法院可以停止後續的審理了。

2、刑事案件和解撤回告訴,限於公益性較低的告訴乃論案件

常見的告訴乃論的罪名是「傷害罪」,主要是基於這類型的案件,通常公益性較低(只有身體擦挫傷等),如果被害人不願意追訴犯罪的話,國家會予以尊重,不會再由司法單位主導案件進行,所以這類型的案件,如果可以達成和解,並且對方願意撤告的話,通常較不會衍生後續的刑事案件了!

二、和解書的約定撤告,在法律上的效力為何?還能再告嗎?

(一)約定撤告屬法無明文的拋棄告訴權,不影響已提起的刑事告(自)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拋棄告訴權,除有特別規定外,本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上訴人所犯之重婚罪並非親告事件,被害人曾否拋棄告訴,尤與本案之訴追要件無關,就令熊蔡氏曾經拋棄告訴,該上訴人仍不能解免刑事責任。」最高法院刑事判例二十六年上字第一九○六號

這個最高法院刑事判例二十六年上字第一九○六號,法院見解主要是說,單純的「拋棄告訴權」,不會改變已經合法提起告訴的刑事案件。理由是,上面我們說的刑事訴訟法的「撤回告訴」,是被害人提告之後,再向法院表示反悔不告了,這是刑事訴訟法已經有的制度,只要按照條文規定去做,就會產生讓法院不得再繼續審理案件的效果;但是單純簽和解書的「捨棄告訴」,其實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沒有相關規定,所以縱然當事人簽了和解書,法院還是不用受到拘束,在被害人已經依法提告的前提下,還是只能繼續審理。

三、車禍約定撤告、達成和解,被害人仍提起告訴的實際案例?

(一)於111年3月26日簽立和解書,記明雙方不再對對方為刑事訴追等語,再於111年9月8提出過失傷害刑事自訴,提出本案自訴,即屬合法:

「被告與自訴人固於111年3月26日簽立和解書,記明雙方不再對對方為刑事訴追等語,有該和解書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1頁),惟自訴人已於111年9月8日委請自訴代理人至本院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刑事自訴,有刑事自訴狀上所載本院收發室收文戳章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揆諸上開說明,自訴人於111年3月26日捨棄刑事訴追權之表示,自屬無效,而其既已於111年9月8日至本院對被告提出本案自訴,即屬合法,本院應就本案為實體之判決,先予敘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自字第2號刑事判決

(二)簽立車禍和解書,同意放棄或撤回對被告之民、刑事告訴權,後提出過失傷害刑事告訴,前所為之告訴權捨棄,自屬無效,本院應就本案為實體之判決:

「與告訴人固於民國110年12月3日簽立車禍和解書,告訴人同意放棄或撤回對被告之民、刑事告訴權等情,有該和解書1紙在卷可佐(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8頁),惟告訴人已於111年5月5日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交通分隊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刑事告訴,並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有上開分隊調查筆錄1份附卷可憑,揆諸上開意旨,告訴人於110年12月3日所為之告訴權捨棄,自屬無效,而其於111年5月5日既已在該分隊製作筆錄對被告提出本案告訴,即屬合法,本院應就本案為實體之判決,先予敘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交易字第 1403 號刑事判決

在上面兩個案例中,雙方有簽和解書,這表示被害人曾有捨棄刑事追訴的意思,後續被害人還是提起過失傷害的自訴,依照我們上面的實務見解與說明,目前我國不承認捨棄刑事告訴權,所以既然被害人依法提起自訴、告訴,法院還是必須要審理自訴、告訴。

四、確實提交撤回告訴狀,方得確保後續不再受刑事追訴

綜合上述,僅是雙方在和解中約定撤告,對方後續還是可以再提告,而且法院仍得依法審理;要確實有遞撤回告訴狀,才是合法的撤回告訴!然而對方是否有遞狀,我們不一定清楚,因此實務上常見的方式,是和解時即請對方簽好「撤回告訴狀」,當對方嗣後無故反於和解約定時,可視情況考慮遞出。

以下節錄一個,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遞交撤回告訴狀給法院,後續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的法院見解,提供給讀者參考:

本件...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辯論終結前,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乃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交易字第 1415 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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