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可以拒付尾款嗎?小心負擔違約金!

買賣房屋發現漏水瑕疵時,若出賣人表示願修補,買受人通常不得逕行拒付全額尾款,法院認為應視瑕疵程度與待付價金是否相當,若無故阻卻貸款撥付將構成給付遲延,需支付按日計算之遲延違約金(參考自: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1145 號民事判決)。

買賣房屋發現漏水瑕疵時,若出賣人表示願修補,買受人通常不得逕行拒付全額尾款,法院認為應視瑕疵程度與待付價金是否相當,若無故阻卻貸款撥付將構成給付遲延,需支付按日計算之遲延違約金(參考自: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1145 號民事判決)。

⚖️ 發現新家陽台漏水,我可以先不撥款給屋主嗎?

A 向 B 買受台北市房屋,約定總價八百萬元,並於金融機構核撥貸款時支付剩餘五百八十萬元尾款,但在交屋驗收當天,A 發現客廳陽台外推牆角有嚴重發霉與木地板腐化的情形,經確認係外牆裂縫導致水氣入侵,A 隨即要求銀行暫緩撥付核貸款項入安全專戶。

B 雖主動聯繫管委會並提出屋內外高壓灌注修繕方案,但 A 不同意在屋內施作且拒絕修繕人員進入,雙方對修繕費用與點交責任產生嚴重爭議,B 遂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支付尾款,並於逾期後主張解除契約,這場購屋紛爭究竟該由誰負責(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1145 號民事判決)。

一、發現房子有瑕疵,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付全額尾款嗎?

(一)法律規定買受人得拒付價金的例外條件

按民法第354條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規定,原則上固於危險移轉後始有適用。但出賣人既有給付無瑕疵物之義務,買受人亦有拒絕受領瑕疵物之權利,在特定物之買賣,該為買賣標之特定物於危險移轉前,倘已有明顯之瑕疵,如經買受人催告出賣人補正,出賣人仍不為補正時,應解為買受人得拒絕給付相當之價金,以免往後之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損及買受人之權益。

法院說明出賣人依法負有交付無瑕疵物品的義務,在房屋交付前的特定物買賣中,如果發現明顯瑕疵且出賣人經催告後仍拒絕修補,買受人為了保護自身權益,確實可以主張拒絕給付「相當」比例的價金,但如果出賣人已經表示願意負責除去瑕疵,買受人就不能隨便以此為理由拒絕付款。

(二)本案瑕疵輕微且出賣人願修補,買方不得拒付全額

況按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給付部分,應與出賣人應負之瑕疵補正責任「相當」,若買受人應為之給付與出賣人之瑕疵補正責任顯然不相當,且其給付為可分,則其同時履行抗辯之範圍應受「相當」之限制,始符公允。經查,系爭買賣契約之總價為800萬元,上訴人尚有580萬元尾款未付,然查本件上訴人所得請求之房屋修繕必要費用僅8,800元…相較於上訴人拒絕給付之580萬元,範圍顯不相當。

針對這起案例,法院認為房屋漏水的修繕費用經過鑑定後僅約八千八百元,而買方卻以此為由拒絕撥付高達五百八十萬元的尾款,兩者金額在比例上極度不相當,加上賣方在交屋日前已經提出具體修繕方案卻遭到買方拒絕進入,因此買方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來拒絕支付全額尾款並不合法。

二、買方要求銀行暫緩撥款,會產生哪些法律後果?

(一)尾款清償期的認定與違約金起算

依系爭買賣契約第3條第2項中關於「第三期:尾款」之清償期限約定為「乙方(即被上訴人)同意甲方(即上訴人)得以金融機構所能核准之最高額度貸款支付尾款,『並於核撥同時支付』。」足認兩造係約定以上訴人之貸款銀行核撥貸款時作為本件尾款之清償期,故貸款銀行核撥貸款時,系爭580萬元清償期即屆至。

買賣雙方約定尾款的支付時間點是在銀行貸款核撥的同時,當銀行的代書已經通知買方準備在特定日期撥款時,法律上就認定尾款的清償期限已經到來,買方如果此時指示銀行暫緩撥款,就會被認定為可歸責於買方的給付遲延,必須開始計算按日給付的違約金。

(二)契約解除後的遲延責任計算終止點

經查,被上訴人前於110年1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上訴人應於函到5日內履行給付尾款義務…被上訴人又於同年2月8日以LINE向上訴人表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即屬合法有據。因此,系爭買賣契約於110年2月8日即經解除而無效,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自不負有給付系爭580萬元之義務,亦無遲延責任可言,故本件上訴人應負之違約金責任,應計算至110年2月7日止。

賣方在買方遲延付款後有權進行催告,如果買方在期限內仍不付款,賣方透過 LINE 訊息表達解除契約的意思也是合法生效的,雖然契約解除後買方不再負有給付原合約尾款的義務,但在契約解除之前已經產生的遲延利息或違約金,買方仍然必須支付給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