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颱風天值班時受傷,公司要賠償嗎?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勞工於颱風天值班受傷雖然屬於職災而可向雇主請求醫療費與工資補償,但因為公司主管已事前透過電話明確告誡禁止巡邏頂樓,法院認定雇主並無故意或過失,故判決免付精神慰撫金(參考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191 號民事判決)。

⚖️颱風天值班受傷職災賠償爭議:保全巡邏頂樓跌倒誰負責?

A自104年起擔任大樓日班保全,某日杜鵑颱風來襲導致全台停班停課,但因夜班同仁遲到而被迫留下值班,隨後他在風雨交加之際前往頂樓查看積水,卻不幸在巡邏途中跌倒受傷,造成左側髕骨骨折並接受多次手術治療。

A主張公司未給予安全訓練且強制留守應負賠償責任,公司則辯稱早已去電制止前往頂樓,雙方不僅對事故責任各執一詞,連月薪數額究竟是二萬三千元還是二萬九千元也產生劇烈爭執,這場風雨意外後的法律究責究竟會如何定奪(改編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191 號民事判決)。

一、雇主負薪資舉證責任,如何影響職災賠償數額?

(一)法律規定雇主應負擔薪資數額的舉證責任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該條文立法意旨:……顯然立法者課以雇主保存工資完整資訊之義務。故有關原告薪資部分,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勞基法明定老闆必須準備好工資清冊並保存五年,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讓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能夠明確,因此當員工對於月薪數額提出主張時,沒辦法提出完整薪資紀錄的雇主就必須承擔舉證失敗的風險。

(二)保全員基本工資應依工作時數比例增計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總額25,510元為其基準……足認被告所稱之「兩造約定月薪23,000元」一節,已顯然違反兩造間所簽訂之勞動契約約定,亦違反基本工資之規定,自不足採信。

法院查出保全業即便適用責任制,其薪資計算基準也應隨著增加的時數按比例往上調,既然雇主主張的二萬三千元明顯低於法定公式計算出的二萬五千五百一十元基準,法院最終便採信了保全人員主張的二萬九千元月薪較為合理。

二、醫療費與工資補償?颱風天值班受傷職災賠償範圍

(一)必需醫療費用不含營養品但包含醫師認定的自費藥

包含「維生素D3」、「愛尚它鈣xl、Dxl「鈣粉」費用共計3,800元部分,因上述藥品均屬於營養品性質,並非屬醫療所必需之用品,自不得請求。……原告既長期於三軍總醫院就診,且經骨科專科醫師認定有使用自費藥品及處置之需要,此部分費用自屬必需之醫療費用,而得向被告請求補償。

法律上雖然規定老闆要賠償必要醫療費,但法院實務上會嚴格區分藥品性質,像是維他命或鈣粉這種營養品通常會被剔除,而如果是專業骨科醫師認定有需要使用的自費藥品,即便健保沒給付,法院依然會認定這是職災補償的必要支出。

(二)只要醫囑證明無法工作就能領取原領工資補償

原告至106年10月31日為止,均因行走不便與不耐久坐久站而無法從事原有之工作,亦暫時無法工作,仍須繼續休養三個月。故原告請求自104年9月28日起至106年9月28日止之原領工資補償計696,000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真的沒辦法回到原崗位工作,雇主就必須按照原本的薪資全額補償,即便公司曾發函要求勞工回大樓上班,但只要醫院開出的診斷證明書上註明還有行走不便或不耐久站等狀況,法律就會保障勞工在這段休養期間的收入。

三、為何本案颱風天值班受傷,職災賠償不含慰撫金?

(一)雇主若已盡告知危險之義務即不具備過失責任

由此證詞可知,業主及被告於104年9月28日當天並未指示原告上頂樓查看積水,甚且特別告誡原告因颱風關係禁止前往頂樓。因此,原告在未得被告指示且違反業主之告誡下,逕自執行非原告工作內容之事,實屬其個人行為,其因此遭受傷害,核與被告之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被告亦無任何故意或過失可言。

雖然發生職災時雇主有補償責任,但如果要進一步要求精神慰撫金,就必須證明公司有故意或過失,本案中因為主管跟業主都曾經打電話提醒保全人員颱風天絕對不能上頂樓巡邏,所以員工自行前往導致受傷的行為,法院認定公司已經盡到注意義務而不需要再賠償。

(二)勞工的安全訓練紀錄與工作經驗會影響法院判斷

被告公司已經提出原告到職時所簽立之「勞工安全衛生須知暨切結書」,其上確有原告簽名……足證被告已對原告實施為一定程度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被告公司是否進行颱風防災教育訓練,與原告違反指示前往頂樓而受傷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原告即無法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考量這名員工已有多年保全經驗且到職時簽署過安全須知,再加上事故當天主管已經電話制止危險行為,因此認定即便公司沒舉辦專門的颱風課程,勞工受傷的主因仍是其違反指示的個人行為,據此駁回了精神慰撫金等額外的損害賠償請求。

平台訂房遇颱風,可以要求飯店退款嗎?

期待已久的假期卻碰上強烈颱風攪局,導致原定的離島航線全部停飛,此時旅客最關心的莫過於預付的訂房退款問題,然而,如果是透過國外知名平台進行預訂,究竟能否直接要求當地的旅館退還預付款項?以下將透過一起實際發生的司法訴訟進行解析。


最後更新:讀取中…

颱風取消第三方訂房之退費爭議,法院依民法第179條,認契約僅存於旅客與平台間,基於債權相對性,判決旅客不得向飯店要求退款(參考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基小字第1720號民事判決)。

期待已久的假期卻碰上強烈颱風攪局,導致原定的離島航線全部停飛,此時旅客最關心的莫過於預付的訂房退款問題,然而,如果是透過國外知名平台進行預訂,究竟能否直接要求當地的旅館退還預付款項?以下將透過一起實際發生的司法訴訟進行解析。

⚖️ 滿心期待的旅行遇上颱風,住宿費用能要求業者負責嗎?

A於114年5月間透過D平台預訂了B飯店同年7月8日的住宿且付款2,340元,不料出發前夕因颱風侵襲,A原定搭乘的班機遭航空公司取消,導致住宿與旅遊計畫被迫中斷而無法履行契約。

A隨後向B要求解約退款卻遭拒絕,不滿的A主張已在三日前通知解約並符合應記載事項,因而訴請B返還款項,這筆錢究竟能否順利要回?(改編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基小字第 1720 號民事判決)。

一、旅客透過第三方網站訂房,能否直接要求飯店退款?

(一)債權契約具有相對性,契約效果僅拘束簽約雙方

按債權契約為特定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基於債權契約相對性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於締約當事人間發生拘束力,僅契約債權人得對契約債務人有所主張,至於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原則上不受他人間債權契約之拘束,亦不得主張該債權契約之效果。

不論契約當事人約定了何種權利義務,基於民法上債權契約之相對性原則,其效力都只能約束簽約的雙方,因此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否則契約以外的第三人既不需要遵守該契約,也不得主張該契約所帶來的權利效果。

(二)透過平台交易並付款,被告並非契約當事人

從而,被告辯稱:系爭住宿契約係成立於原告與系爭訂房網間,且系爭款項亦係由系爭訂房網所收取,被告僅為與系爭訂房網配合之第三人而非該契約之當事人等情,可以採認。

在本案中,法院審酌原告付款與交易的對象均為訂房網站,且被告飯店僅係與該平台配合的第三方供應商,因此難以認定兩造間已直接成立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之關係,故原告向非屬契約當事人的被告請求退款,在法律上即屬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