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廣告不實,屬於詐欺嗎?

預售屋廣告若與完工現況不符,未必直接構成民法第92條的詐欺,法院認為須舉證建商有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使買方陷於錯誤,且廣告是否當然成為契約一部分仍須視雙方意思合致而定(參考判決: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2240 號民事判決)。

⚖️預售屋廣告標榜豪華設施,交屋時卻大變身?

A、B夫妻看到建商廣告規畫有高爾夫練習果嶺、室外游泳池與社區瀑布,覺得這就是夢想中的休閒住宅,於是簽約預購房地並加購車位,沒想到付了數百萬價金後,發現果嶺變道路、泳池變網球場、瀑布景觀變種樹,連停車位都因為設計變更導致空間縮小。

買方認為建商用不實廣告誘騙簽約,因此主張受到詐欺,要求撤銷契約並退還已付的本金與利息,但建商辯稱這些只是些微瑕疵,不影響房地價值與效用,雙方爭執不下而鬧上法院(改編自: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2240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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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售屋廣告與完工內容不同,能主張被詐欺嗎?

(一)法律上對「詐欺」的定義與舉證責任

「查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表意人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惟主張被詐欺而為表示之當事人,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所謂詐欺,係指欲使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者而言。」

依照民法規定,如果要因為被騙而撤銷買房契約,主張被詐欺的人必須負責向法院提出證據,法律上所謂的詐欺,必須是建商心裡想要讓買方產生錯誤認知,而且是「故意」拿假消息給你看,讓你因為這個錯誤才決定簽約買房。

(二)廣告內容不實是否等於買方產生「錯誤」?

「本件上訴人有製作虛偽不實之廣告,被上訴人與之簽有系爭房地買賣契約,雖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然該不實之廣告,是否即足以使被上訴人陷於『錯誤』?而得據以推論上訴人應負詐欺之責?原審未進一步為調查,於未命被上訴人舉證證明之前,遽以被上訴人撤銷所簽訂之系爭契約為有理由而判命上訴人給付,自屬可議。」

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中提醒,雖然建商確實做了跟事實不符的廣告,但這是不是真的會讓買方陷入錯誤,甚至推論出建商有詐欺的惡意,還需要進一步調查,不能只因為廣告不實就直接判定建商成立詐欺,必須由買方舉證證明自己是真的被誤導。

二、廣告內容是否會自動成為房屋買賣契約的一部分?

(一)消費者保護法對廣告內容的規範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預售屋之購屋人與建商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時,既無何成品可供實際之檢視,以決定是否購屋,自當信賴廣告上所載。預售屋之建商以廣告內容誘發客戶預購房屋之動機,該廣告之說明及樣品屋展示,即應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法院在第二審時曾認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建商要保證廣告內容是真的,給客戶的保障不能輸給廣告內容,因為買預售屋時根本沒看到實體,買方完全是信賴廣告,所以那些海報和簡介應該都要算成契約的一部分才對。

(二)最高法院對廣告是否為契約「附件」的看法

「其次,觀之系爭契約第二十條,似已就契約『附件』之內容詳為約定。果爾,上訴人製作之實景海報、白雲山莊簡介等廣告,倘非屬雙方意思合致之『附件』,縱其廣告之內容不實,應受消費者保護法或公平交易法之規範,但能否以之即謂該廣告已當然成為系爭契約之一部?亦待澄清。」

不過最高法院有不同的觀點,認為如果買賣契約書中已經有列出哪些東西才是「附件」,那麼沒被列入的海報或簡介,即便內容騙人可能違反消保法或公平交易法,也不代表它們「當然」就是契約的一環,這部分還需要釐清雙方在簽約時是不是真的有達成共識要把廣告內容當作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