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此種行為屬於「借名登記」,法律性質類推適用委任契約,出名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並依民法第 546 條請求償還代墊費用,或依第 179 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貸款與罰鍰(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64號民事判決)。
⚖️借人頭買車換現金?小心背上百萬車貸與罰單!
A 因為急需用錢,透過網路與 B 公司聯繫,雙方約定由 A 提供名義購車並辦理貸款,撥款後 A 取得 6 萬元,並承擔每月 1,000 元的還款義務;而 B 公司作為車輛實際所有人,負責繳納剩餘的貸款及相關稅費。
沒想到 B 公司僅繳納數期貸款後便消失無蹤,不僅未辦理過戶,還產生大量交通罰單與通行費。A 在不斷收到銀行催繳通知後,無奈先行代為償還貸款與規費,並憤而提起訴訟,希望法院能判令 B 公司負起責任(改編自: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64號民事判決)。
一、借人頭買車的法律關係為何?解析「借名登記」的成立與終止
(一)借名登記契約在法律上的定義與性質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
白話來說,這就是一種「出名登記」的約定。法院認為,雖然車輛登記在 A 名下,但實際上是由 B 公司管理、使用,這就符合借名登記的定義。這種契約在法律上被視為與「委任關係」一樣,非常強調雙方的信任。在本案中,雙方簽署的車輛買賣讓渡書等文件,就證明了 B 公司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
(二)如何合法終止關係並要求移轉登記
類推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自得隨時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是原告依據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依上述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威泓公司協同辦理系爭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亦屬有據。
因為借名登記類推適用委任契約,而法律規定委任關係是可以隨時終止的。一旦 A 寄出訴狀或通知表示要結束這段關係,借名登記就失效了。法院據此判定,既然關係已經終止,A 就有權利要求 B 公司配合去監理站辦理過戶,將車籍登記回歸到真正的所有人名下。
二、代墊的貸款與罰單能拿回來嗎?求償的法律依據解析
(一)代處理事務所支出必要費用的償還請求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上開代墊款金額,在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終止前,核屬原告因處理系爭車輛借名登記關係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參諸前述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被告威泓公司即應償還,。
在雙方關係還沒結束前,A 為了維持這個「出名登記」的身分,被迫幫 B 公司代繳的車貸、ETC 通行費等,在法律上被視為是為了幫 B 公司處理事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法院認為,既然 B 公司是真正的受益者,這些錢當然要還給 A,不能讓出名者白白幫忙背債。
(二)終止後的代償金額構成不當得利
在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終止後,亦屬被告威泓公司無法律上原因受有未支付前揭代墊款金額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此部分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返還所支付,均屬有據。
當 A 通知終止契約後,雙方的法律關係就消失了。如果 A 之後還繼續幫忙繳錢(例如怕被強制執行),那 B 公司就變成了「無法律上原因」而省下這筆開銷,這在法律上叫做「不當得利」。法院因此判決,不論是終止前的代墊還是終止後的損失,包含沒繳的罰單、停車費及未來的貸款,B 公司通通都要負責償還或代為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