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若扣押物無留存必要且判決未諭知沒收,當事人可向法院進行刑事扣押物發還聲請,本案中法院確認扣案手機與犯罪無關且判決已確定,因此裁定准予發還(參考自: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33 號刑事裁定)。
⚖️ 刑事扣押物發還聲請:物品被警察扣押後如何領回?
A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其持有的 IPHONE 與 OPPO 手機各一支遭到警方扣押,隨後該刑事案件經法院審理並判決有罪。
雖然案件判決有罪,但該判決內容卻指出這兩支手機與犯罪事實並無關聯,A於是在案件確定後向法院聲請發還這兩支手機,想知道在什麼情況下才能成功領回扣押物(改編自: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33 號刑事裁定)。
一、進行刑事扣押物發還聲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法律規定無留存必要或未經沒收應發還
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
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用作證據或應該沒收的東西才能扣押,如果這些東西已經沒有留下來當證據的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就應該裁定發還,特別是在案件判決中沒有宣告要沒收這些東西時,除非在準備上訴的必要期間內,否則法律規定原則上應將物品發還給當事人。
二、法院如何判斷刑事扣押物發還聲請是否應准許?
(一)確認扣押物與犯罪事實有無關聯性
查聲請人即被告蔡阿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805號判決有罪,該判決敘及認扣案上開手機2支(下合稱本案手機)無證據顯示與聲請人被訴犯行有關,無從宣告沒收,經本院核閱本案卷宗確認無訛。
法院在處理聲請時會翻閱原本的刑事判決,確認扣押物在案件中的角色,本案中雖然當事人被判有罪,但先前的判決書已經明確記載這兩支手機沒有證據證明跟犯罪行為有關,因此在法律上不屬於可以宣告沒收的物品。
(二)案件判決確定且無繼續扣押之必要
本院審酌該判決因無人提起上訴現已確定,惟尚未移送執行。本案手機應無繼續留存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當法院考量刑事案件已經因為沒有人提起上訴而正式確定,雖然案件可能還沒移送到執行單位,但這兩支手機已經完成其作為證據的使命,沒有繼續留在法院留存的必要,所以法院會裁定准許當事人的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