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袋地被封路,茶農如何如期採茶?
A因共有物分割判決,取得B袋地,並經所有共有人同意,A就B袋地得通行其他共有人所分得的原有通行道路,豈料,其他共有人將自己分得的土地出售C後,C在B袋地原有通行道路上設置欄杆。
A無法自由通行到B袋地,時值茶葉採收之際,恐臨財物損失,為了確保自身的收成,除了提起確認通行權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經法院核准A於提供擔保金後,通行C土地上的原有通行道路。但C不服法院裁定,而提起抗告,案件進到高等法院。(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5 年度抗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本案例判決內容沒有提到土地性質,基於案例中土地與採茶相關,以「農用袋地」稱之,僅說明土地利用狀況,無法直接代表農地相關地目。
一、農用袋地無法通行原有道路,可以請法院幫忙嗎?
相對人依袋地通行權、既成道路通行權,及嘉義地院101年度訴字第183號分割訴訟之協議...又相對人即將採收茶葉,若無法通行前開對外聯絡道路,將受財物損失,為防免重大損害,爰請准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語,經原審准許在案。
基於土地屬於袋地(需透過相鄰土地,方得對外通行,以維持正常使用的土地),若無法繼續通行原有的通行道路,恐怕讓土地無法持續利用,且訴訟過程可能緩不濟急,因此,法律上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這個制度,讓法院得以先審酌案件狀況,在訴訟尚未確定之前,先暫時讓聲請人取得權利(通行權),即時避免無法通行而造成的損害(農損)!
二、法院會如何判定,讓對方要不要容忍你通行原有道路?
|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 |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 | 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
| 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 |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
|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 |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
法院於酌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除應依同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 1項規定,審認債權人有無就「請求之原因(本案請求及其原因事實)」,提出即時能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外,尚須就同法第538條第1項所定「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假處分之原因」, 考量其是否發生急迫而無法彌補之重大損害,並權衡該處分對雙方可能造成之影響及利益之平衡(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抗字第 922 號民事裁定)
就「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這個制度而言,法院主要會考量兩個方向:第一個是,聲請人要先能提出可以調查的證據,讓法院在案件確定之前,就能先大致相信聲請人確實可能是有這個權利存在的;第二個是,聲請人要指出,如果法院沒有預先允許聲請的話,後續可能就會遭受重大、急迫的損害,縱然後續獲得勝訴判決,可能也沒有實益,因此確實有事先保全權利的必要。
(一)農用袋地對原有通行道路可能有通行權
xxx所有之系爭49-56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道路,有通行權存在,抗告人於道路設置路障,阻礙通行,相對人並對抗告人提起確認通行權訴訟,有現場照片在卷可參(原審卷第29至3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嘉義地院105年度嘉簡調字第145號卷,查核明確
法院在審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時,會先考量聲請人有沒有相關的權利,在今天的案例中,當事人其實早已提起確認通行權訴訟,並且案件已經進到調解程序,法院參考既然已經有案件進行中,也有相關土地照片,表示農用袋地對原有通行道路可能有通行權,而確實具備聲請暫時先允許通行的原因。
(二)衡量農用袋地通行原有通行道路與否,對雙方的利益狀態
如相對人未能通行,將造成茶園無法採收之損害,認相對人對其有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狀態之假處分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
抗告人提供土地暫供通行,對抗告人並無重大不利益,相對人若無法通行,其茶園採收後,難以運送,所受損害,遠高於抗告人土地供通行所受損害,且相對人有無通行權,業經提起本案訴訟審理中
接著法院考量,讓農用袋地暫時先得以通行到原有通行道路,若採取允許、駁回兩種方案,分別會對雙方有何種利害關係,再從其中取得損害較小者。而這個案件,若允許農用袋地所有人先通行,對於對方沒有重大不利益;但若拒絕農用袋地所有人先通行,則農用袋地所有人將面臨即刻的收成問題,因此,法院認定允許通行是較為合理的。
(三)原審裁定暫時允許通行原有通行道路,為合法
原審審酌抗告人所有土地之地目、使用分區,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抗告人可能遭受之其他損害等各情,因而酌定擔保金...准相對人之聲請者,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本案件的高等法院,也跟原本法院的裁定相同,認為允許暫時通行是合理的,再加上原本法院的裁定,就允許暫時通行接續核定的擔保金,依照土地地目、使用分區、公告現值等標準,也是屬於合理的法院裁量範圍內,最終認定原本法院暫時允許通行的裁定是合法的,抗告人想繼續拒絕通行,是沒有理由的。
我們一起累積,歡迎訂閱!
